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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泉州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权限的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民政局 2016-03-21 10:51 阅读人数:1
(一)确定泉州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权限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本次确定泉州市具有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县级民政部门有哪些?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泉州市洛江区民政局、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石狮市民政局、晋江市民政局、南安市民政局、惠安县民政局、安溪县民政局、永春县民政局、德化县民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会管理局。

    (三)泉州市居民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办理权限下放的影响

    一是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有关文件精神;二是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

   (四)泉州市为各县(区)顺利承接办理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的工作准备

    一是建立业务咨询台。泉州市民政局将设专线电话,为泉州地区办理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二是做好告知工作。将提前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婚姻登记窗口进行公告,避免当事人跑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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