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事项经核查,反馈如下: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的,应当由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凭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我局户政大队已和您联系,告知您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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