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3-03-20 16:33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制定、严格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做到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规定较为原则,一线执法人员执行有顾虑,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不予处罚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梳理执法中常见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动公正执法,着力推进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的统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质营商环境,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事项135项,此清单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类的序号为1-10,知识产权保护类的序号为11-18,市场秩序类(价格、广告、合同等)的序号为19-39,产品质量类(质量、计量、特种设备、认证等)的序号40-64,电子商务类的序号为65-69,食品生产经营类的序号为70-125,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类的序号为126-135。

(二) 明确 1.对于本清单所列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须满足全部适用条件才可实施不予处罚。2.《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及危害后果可结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综合认定。3.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4.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三)清单内容可随执法实践做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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