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
孵化器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申请要求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2022年9月9日以前(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须有2年),且至少报送2023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申请条件
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点击查看原文件),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二)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1号)(点击查看原文件),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且至少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运营机构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县域(含区、县级市)范围内;孵化场地须完成消防验收。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等,下同)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三)根据《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科规〔2022〕1号)(点击查看原文件),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泉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1年以上。运营机构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5 年以上,申请前租赁关系已存续的,从申请认定时起至少仍有 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县域(含区、县级市)范围内;孵化场地须完成消防验收。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等,下同)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家。
7.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申报程序
网上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kjt.fujian.gov.cn )─申报管理─添加项目申请书─选择对应指南代码和申请书─填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或《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申请书》─上传附件。
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在省级项目推荐流程中办理内部审核流程,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在线推荐项目。通过推荐单位审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或《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申请书》一式2份,逐级签章。推荐单位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寄送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奖补标准
高新区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高新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补助150万元、100万元。
申报单位为符合《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闽科计〔2014〕22号)(点击查看原文件)条件的、经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用房补助”。
补助标准: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申请省级补助资金少于3万元的不予支持。
咨询方式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科
咨询电话:0595-2257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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