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3-01-10 14:09 阅读人数:1

  日前,市政府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我市扎实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和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持续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参保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获得感不断提升。随着我市医疗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政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改革需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改革,逐步提高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助推品质泉州和健康泉州建设,我市重新修改完善基本医保政策。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正文内容由参保对象、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基本医保待遇、医保服务管理、基金管理、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等七部分组成,共23条,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为参保对象,分别界定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第二部分为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分别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筹资标准、缴费年限、缴费规定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减免对象认定、缴费期限等规定;第三部分为基本医保待遇,明确了我市基本医保的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普通门诊、住院和特殊门诊报销、大病医保报销、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医保待遇政策,并界定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的范围。《规定》主要对居民医保住院特诊报销政策做了调整,在“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下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第四部分为医保服务管理,该部分主要是规范了持卡(码)就医、延期报销的情形以及医保“三目录”执行标准;第五部分为基金管理,明确了我市基本医保基金实行收支管理规定;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重点强调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明确部门职能;第七部分为其他,规定送审稿的实施日期并废止了相关文件。

  三、主要特点

  (一)对医保待遇实行“一降低三提高”。“一降低”即降低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实现与职工医保起付标准相统一,即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从50元、400元、800元调整为50元、300元、700元,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700元。“三提高”即:一是提高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从90%、75%、55%提高到92%、82%、65%,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提高到45%。二是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分费用段的赔付比例分别从60%、65%、75%提高到70%、75%、80%,大病保障水平将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从原来的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提高到顺产1300元、剖腹产18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市域外顺产1100元、剖腹产1300元。

  (二)放宽大学生就医地限制。为方便本市参保的在校大学生回户籍地就医,放宽大学生就医地限制,对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大中专、技校参保对象经备案在户籍地所在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的,按本市市属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三)健全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明确民营医院按二级(县级)医院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其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支付标准执行。

  四、联系电话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与待遇管理科,0595-2828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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