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司法局 2022-11-17 16:21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1月17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早在2007年,原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全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泉州、漳州、厦门)。2019年底,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顺利通过验收,文旅部正式公布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为了全方位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要求,传承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必要通过文化生态保护立法,固化我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强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和培育闽南文化生态。

  二、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于我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际需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合理利用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通过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合力,共同保护、传承和发展闽南文化遗产,深化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分5章,共30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健全非遗保护制度

  作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发祥地、核心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目前,我市拥有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项,成为全国唯一拥有联合国三大类非遗项目的城市。《办法》吸收我市非遗保护的经验做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非遗调查记录体系。非遗资源普查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充分挖掘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由市县两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遗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等情况,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二是构建“三位一体”保护制度。建立非遗名录保护制度、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是我市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和核心内容。因此,《办法》分别在第八条规定了非遗名录保护制度,以及编制名录的程序;在第十条明确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在第十一条规定由市县两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认定、退出机制,以及制定相应的扶持激励措施。

  三是明确非遗分类保护措施。《办法》根据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存续状态和发展现状,在第十二条提出分类保护措施: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对受众较为广泛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采取传承性保护措施;对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可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二)加强文化生态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不仅要保护文化遗产,还要营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环境。一是加强重点区域的整体性保护。明确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选定条件、规划编制要求和内容(第十四条)。二是促进闽南文化传播与推介。包括推动闽南语的传播、组织学校开展闽南语和闽南文化进校园、鼓励在相关规划和设施建设中体现闽南文化特色元素、加强闽南文化宣传、深化港澳台以及对外交流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三是强化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是对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支持民众按照传统习惯依法举办传统文化活动,维护闽南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让遗产活在市井中(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出资、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支持行业协会开展闽南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等(第六条)。

  (三)促进文化遗产合理利用

  在有效保护前提下,加强对闽南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推动文化遗产和旅游融合发展,支持依托闽南文化生态资源,鼓励非遗项目表演及闽南文化展示进景区,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加强对生产性保护代表性项目的市场开发,开发具有闽南特色的产品和服务,促进闽南文化融入现代生活(第二十条)。同时,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通过非遗保护带动就业、扶持传统工艺项目,提升乡村文明,打造乡村振兴示范线路等(第二十一条)。

  (四)强化保障监督措施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有关要求,推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先进区、示范区和引领区,《办法》一是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职责,包括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经费保障、推动智库建设等(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包括市县两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非遗保护制度的建设、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绩效评估、人才队伍的培养等(第五条、第二章以及第二十六条);市文化旅游主管会同厦门、漳州两地建立定期会商交流机制、每年组织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和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并规定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通报,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视情况采取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强化对落实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责任的刚性约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