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8-03 19:49 阅读人数:1

  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停车场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市出台《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空闲厂区、待建土地、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依法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由本级政府授权国有企业负责运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运营、安全、保洁等方面进行监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临时停车场设置标准及需求组织设置。

  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统一进行场地硬化,按照停车泊位标准施划泊位标线,满足条件的,应设置门禁系统、智能化收费系统,并在显著位置竖立标识牌、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收费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模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规定事项。纳入城市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行统一监管,建立临时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对临时停车场和泊位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实时发布临时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和泊位数量等信息。

  《暂行规定》还指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设或者撤除临时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临时撤除停车泊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或恢复原状等。

  临时停车场属于公共设施,除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临时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以下城市道路可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停车需求量大,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的,可以设置全天候停车泊位;

  (二)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红线的公共部分,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三)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且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区域,在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降低路牙,结合地形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四)在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区域,对交通、消防等影响不大的,尽可能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五)路外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以下区域内不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距离城市主干道100米范围内;

  (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人行下穿通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5米范围内;

  (四)公共交通站台(平行)边缘15米范围内;

  (五)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20米范围内;

  (六)小区道路出入口不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中线计算起12米)的范围内;

  (七)设置停车位后道路净宽和净高小于4米,不满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区域;

  (八)其他不利于交通组织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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