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2-03-08 10:15 阅读人数:1

  2022年2月18日,泉州市政府办公布了《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泉政办〔2022〕12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市场主体发展迅猛,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市市场主体达128多万户(其中企业41万多户,个体工商户87万多户),但存在相当一部分长期未经营未年报或者吊销未注销的“僵尸市场主体”,导致了以下问题:一是导致市场主体数据失真,影响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二是“字号名称”等社会资源被长期占用。三是增加政府行政成本以加强监管服务。四是“僵尸市场主体”基本上被列入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在从业资格等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修复企业及个人信用,激发市场活力。

  但目前,企业退出方式仅有企业主动申请依法注销方式,而“僵尸企业”往往存在企业负责人、投资者无法取得联系等问题,导致企业依申请注销难以实现。国务院从2017开始,就提出要加大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2021年,经积极沟通争取,《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批准泉州等地作为全国首批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在此背景下,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规定》的制定工作,以泉州市政府办名义予以印发。《规定》明确制定企业强制注销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适用情形、程序、后果、救济途径、归档要求、期间界限、解释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在全省首次对企业强制注销进行了规范。

  二、《规定》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规定》的出台,是商事制度改革一项创新性的举措,为企业强制注销提供了制度规范,对清理“僵尸企业”、释放社会资源、提升监管服务效率、修复企业及个人信用、激发市场活力具有积极作用。对在更高层面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供经验和借鉴。

  三、《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制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创新、兼顾各方权益、稳妥有序推进原则,构建规范的企业强制注销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等法律法、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泉州实际,确定企业强制注销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等,着力解决吊销未注销企业的退出难点。规范程序,规定了强制注销的前置催告、查询信息及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告知、送达等程序,规定了救济途径,明确了企业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利和处理程序以及企业利害关系人异议权利和处理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具体实施上,分批分次直至全面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提升,探索扩大试点范围、对象。

  四、《规定》明确了对哪类企业实施强制注销?

  《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实行强制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届满三年且未办理清算组备案;(二)无欠缴税费(包括税收、社保、医保费用)、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的,无其他未结涉税事项;(三)无在缴医保、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其他未办结劳动争议案件; (四)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商标类或专利类知识产权,无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五)无在诉案件、待执行案件、立案在审案件,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不属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六)无其他不宜强制注销的情形。

  五、企业强制注销程序是什么?

  企业强制注销设置了以下程序:一是前置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催告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30日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征询程序。征询人民法院、资源规划、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有关企业的信息。三是拟强制注销公告,告知当事人及企业利害关系人具有要求陈述申辩、听证和异议的权利。三是强制注销决定及公告程序,告知当事人强制注销理由、依据、后果、申请撤销或者复议、诉讼等途径等事项。确保强制注销依法合规、稳妥审慎。

  六、《规定》在保障当事人和企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企业强制注销作为企业退出的途径,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按照正当程序的法治原则,《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享有被催告、告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明确了企业利害关系人异议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和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七、企业强制注销的救济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企业强制注销的两种情形:企业或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注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且提请撤销强制注销申请通过审查的;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强制注销决定的。第十三条对撤销的程序作了规定。企业强制注销的救济途径畅通、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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