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政综〔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石狮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工作,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泉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城市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意见》(泉城管办〔2014〕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隔离物等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是石狮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完好、有效运行。
三、市经济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路分局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四、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将交通管理设施规划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
五、在执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前提下,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合作,将道路配套交通管理设施预算纳入道路建设主体工程总体预算,共同确定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方式,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工程建设配套交通管理设施设计实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专项审核。有关牵头部门在组织设计方案会商会审时,应当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项目联审会,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提出意见。项目业主应督促设计单位在道路施工设计方案确定之后、道路工程建设投入施工之前提交修改后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专项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并在收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正式书面意见后方可投入道路主体工程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跟踪与监督工作。
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城市道路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在城市道路正式移交相关道路主管部门管养的同时,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未完成移交工作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及改造、调整、更新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畅通工程”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工作范畴。
九、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或破损交通管理设施,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因交通肇事或其他原因过失损坏交通管理设施,能主动报案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隐瞒不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严处罚外,对驾驶人的逃逸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抄送相关单位,记入银行信用系统,并相应提高肇事车辆保险费率。蓄意破坏交通管理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道路上申请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道路建设或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影响勘查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较小的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道路建设或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要求申请开设单位采取有效交通安全措施和配套设置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分析认为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对周边交通安全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消除的,道路建设或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不予批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管理设施。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管理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管理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发挥时,城市园林部门应及时予以修剪。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