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晋江市 2012-08-02 10:59 阅读人数:1

 

晋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文〔2012208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江市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重点工程建设进度,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工程评审范围的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将《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十条 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评审。”修改为“第十条 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评审;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审核后报晋江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本通知自 2012 8 1 日起 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07234号)中涉及的内容,以此份为准。

 

附件: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2 7 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本市财政投融资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承担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晋江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统一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报告书,并受市财政局委托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市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一)参与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负责政府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的预算审核工作,提出项目控制价意见;

(三)协助市财政局跟踪监督和检查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

(四)负责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五)参与工程项目签证工作,主要对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使用功能、装修标准或数额较大等重点隐蔽、设计变更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六)配合市财政局承担对土地开发成本、技术性较强的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及预算执行的绩效考评;

(七)负责建立投资项目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家参与技术性较强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市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市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市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市评审中心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退回项目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市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在市评审中心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无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市评审中心自审、聘请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市评审中心要严格社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库;要积极吸纳工程造价、预算、技术、财政、会计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评审人员(专家)审核管理、付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结算);

(二)项目招标标底;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其他使用财政资金项目情况专项检查及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评审;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审核后报晋江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结算)单项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评审中心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含明细)、调概文件及调整预算书(含明细);

(二)送审报告、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与概算书比较);

(三)项目建安工程预算书及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及套价软盘、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核对表、钢筋用量计算表、工料分析表;

(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图纸(含设计修改图纸)审查批准(备案)文件,地质勘查报告;

(五)设备投资汇总表(采购订货合同汇总表或审批概算采购计划明细表);

(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勘探、设计、监理等费用)开支计划及计算依据,以及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一)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征地拆迁方案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漏算、错算、重算等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2.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4)审查应单列计费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保费等)是否单列。

(三)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四)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工程质量监督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2.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3.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五)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投资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概算并进行限额设计,其投资额及标准都必须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预算审核时发现预算超概算的项目一律退回,重新修正设计方案,确需调整投资额的,必须及时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概算后再进行预算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由若干个子项目或若干标段组成的,项目单位应同时编制投资项目的总概算(预算)和各个子项目或标段的子概算(预算)。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列明各子项目或标段的名称、桩号、工程量、投资额等情况;经发部门在批复项目概算时,应注明各子项目或标段的名称、桩号、工程量、投资额等基本内容,细化批复;市评审中心在评审预算时应根据其细化的概算对各子项目或标段工程预算进行控制和审核,各子项目或标段的子预算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  市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办制定工程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控制价或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或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预算评审结论数。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单位没有编制项目决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评审中心可督促项目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文件的编制,并及时报市评审中心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时应提供以下竣工文件资料,并做到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

(一)工程评审方面: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含明细),调概文件及调整概算书(含明细),预算批复文件及预算书;

2.送审报告,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与概预算书比较);

3.甲供设备材料和有关费用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设备验收交用证书、付款发票;

4.施工图纸(含设计修改图纸)审查批准(备案)文件、施工图纸会审查纪要,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需加盖晋江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及补充协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劳保核定卡;

6.工程结(决)算书、计算书及软盘、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核对表、钢筋用量计算表、工料分析表;

7.工程变更(含设计、施工、进度变更)有效的证明材料及通知书;

8.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零星签证;

9.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合同、监理报告;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报告;

11.优质工程批文及证书,原招标图纸及工程竣工图;

12.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二)财务评审方面:

1.年度投资计划及本年度资金到位情况表;

2.工程其他费用汇总表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设计勘察、监理等);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档。说明应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往来帐清理情况、待摊投资分摊情况、资产交付情况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一)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二)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3.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4.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四)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2.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5.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正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五)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1.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2.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3.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供配电、消防、电梯、空调、智能化、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六)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等进行评审。

(七)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八)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1.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2.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3.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九)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3.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1.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2.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一)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目(标段,下同)的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2.项目各子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目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目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3.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的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工作要求、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时效要求、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条  市评审中心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工作要求:

(一)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上报评审结论。主要报告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2.确定项目的投资额。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主要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评审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市评审中心应当建立稽(复)核制度,对项目初审结论进行稽(复)核;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市评审中心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二)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项目评价、问题及建议,特别是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三)评审报告由市评审中心审定签发;

(四)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时效要求:

市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评审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项目评审时间从项目资料交齐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跟踪监管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授权市评审中心对在建项目行使拨款签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拨款签证。在审核的项目预算投资限额之内,市评审中心根据项目中标价、施工合同及建设情况,按项目进度签证拨款意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进度。

(二)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跟踪,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变更(超3万元以上),经有权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市评审中心;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的,应及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算是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清算(工程预算实行一次性包干的,可按月结算一次)”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每月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已完成项目进度及资金核拨表、基建财务月报表,送市评审中心作为拨款依据。经市评审中心审核后,从国库、财政自筹基建资金专户集中支付或单位基建帐户支付进度款。具体资金拨付程序按《关于印发晋江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2006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监理单位每月上报项目进度款时应预留15%作为保留金。完工时预留的保留金累计额应达到合同价款的15%,其中10%待项目决算后支付给施工单位,余下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  责任与追究

第四十二条  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结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擅自将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结算)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评审费用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其评审结论不能作为拨款及财务决算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项目评审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评审资料的,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未按规定办理项目预(决)算评审的,停止该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资金使用、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虚报项目建设资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投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投资。若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弄虚作假,造成造价严重失实、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除停止拨付工程价款及中介费用外,各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档案,相互通报,及时将调查的事实、证据和结论相互抄送,建议上级有权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资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

对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纪追究法纪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7 10 1 日起 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7 30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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