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09-26 15:43 阅读人数:1
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

经我办查实,你公司建设厂房、研发生产车间、1#宿舍楼、2#宿舍楼(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于2009211日向我办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将案涉项目人民防空地下室移至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火炬工业区办公楼重建项目中建设,并于2012320日取得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39758.9㎡(厂房22005.8㎡,研发车间7402.8㎡,1#宿舍楼6044.8㎡,2#宿舍楼4305.5㎡),2012116日案涉项目按审批建筑面积竣工规划验收。案涉项目中,1#宿舍楼、2#宿舍楼为非生产性建筑,属于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审批,应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10.5㎡。你公司于2018626日承诺防空地下室统筹到案涉项目后期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火炬工业区办公楼重建项目中统一建设。自承诺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将报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我办同意你公司在承诺期内补建,但你公司始终未能在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火炬工业区办公楼重建项目中补建案涉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定你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48400元(310.5*800/=248400元)。

我办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对你公司征收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48400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易地建设费缴费。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我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办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府西路市交通科研中心AA340室。

联系人:林铮

联系电话:0595-28985310

 

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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