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办查实,你公司建设厂房、研发生产车间、1#宿舍楼、2#宿舍楼(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于2009年2月11日向我办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将案涉项目人民防空地下室移至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火炬工业区办公楼重建项目中建设,并于2012年3月20日取得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39758.9㎡(厂房22005.8㎡,研发车间7402.8㎡,1#宿舍楼6044.8㎡,2#宿舍楼4305.5㎡),2012年11月6日案涉项目按审批建筑面积竣工规划验收。案涉项目中,1#宿舍楼、2#宿舍楼为非生产性建筑,属于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审批,应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10.5㎡。你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承诺防空地下室统筹到案涉项目后期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火炬工业区办公楼重建项目中统一建设。自承诺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将报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我办同意你公司在承诺期内补建,但你公司始终未能在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火炬工业区办公楼重建项目中补建案涉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定你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48400元(310.5㎡*800元/㎡=248400元)。
因你公司无法补建案涉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我办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对你单位征收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48400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办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组织听证,逾期未行使以上权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办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办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征收告知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取《行政征收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府西路市交通科研中心A栋A340室。
联系人:林铮
联系电话:0595-28985310
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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