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鼓励企业转产扩产 助力疫情防控应急物资
来源:泉州晚报 2020-02-14 10:24 阅读人数:1

  近日,石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石狮市鼓励企业转产扩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支持企业扩产、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对在指定时间内通过设备改造方式生产符合用途产品的企业,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200万元。

  措施指出,对2020年1月25日后(含当日,下同)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在2020年2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企业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下同)的50%给予补助,每提前建成投产一天再予以1万元奖励;在2020年2月29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助;在2020年3月10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30%给予补助。对按照上述3个时间节点,通过设备改造方式生产符合用途产品的企业,按每条生产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助,且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200万元。

  对2020年1月25日后自建30万级洁净车间,并在2020年3月10日前形成产能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建设费用补助。其中,在2020年2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在2020年2月29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在2020年3月10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100万元。

  对在2020年3月10日前形成产能的石狮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根据2020年3月10日时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成本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对石狮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消除后由石狮市政府按规定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措施还指出,石狮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技术、设备研发攻关,在设备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使用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限额50万元。(周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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