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及(身份证号码:350582*********576)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8日对你(单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拟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一楼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三交执(2023)告字第593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强 连添坤
联系电话:0595-65306206
联系地址:泉州市涂门街461号公路局大厦
附件:《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三交执(2023)告字第593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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