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19]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县医保部门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具体投诉举报奖励金额的初审,并按程序提出和申报,由市医保部门统一审批和发放。
三、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举报件,市县医保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市县医保部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审批表和相关文书上报市医保局稽查科。市医保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举报奖金申领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医保部门根据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快捷、便民的原则发放奖金。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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