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四、申请条件和材料: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2、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
4、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非外资控股企业。
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技术人员、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福建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5、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
6、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平面图;
9、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六、办事流程和时限:
1、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并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省公安厅批准后,设区市公安局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公安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应及时书面报省公安厅备案。
七、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