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4-02-20 14:06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亲自谋划、指导和推动。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强化技术支撑,引导社会参与”,要求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泉州市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泉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二、普查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普查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市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的主要任务是要在全市范围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和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调查基础信息,评估文物价值,依法完成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程序,纳入法定保护对象。在此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

  三、普查的范围、内容和主要时间安排

  普查范围涵盖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9个细分类别)、其他(3个细分类别),共六个类别63个细分类别。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2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第一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本级普查机构,开展动员部署、学习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建立普查专家库、普查办公室。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整理、录入、审核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县(市、区)普查机构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联系方式:市文旅局文物保护科  2219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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