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来源: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26 10:50 阅读人数:1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为进一步引导买卖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提升买卖合同案件审判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1.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不予准许。

4.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6.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7.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8.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其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9.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管辖的确定

1.协议管辖。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应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地域管辖。若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则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于合同履行地,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按照约定的地点确定。若合同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则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三、起诉须知

(一)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是指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理由是指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材料

1.起诉状

1)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第三人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载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第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起诉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 

4)起诉状应当有具体事实与理由,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内容或者含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辞;

5)起诉状应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6)起诉状落款处应当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7)起诉状应注明起诉日期,该起诉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的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外国人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书材料或工商信息查询资料,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职务证明等资料;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名称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3.委托代理材料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为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均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等内容。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的,视为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为一般授权。

四、举证指引

(一)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诉讼证据实务指引

1.关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

1)订立书面合同的,提交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合同。

2)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提交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等证据。

3)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提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合同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的证据(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结算单、对账确认函等)。

2.关于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卖人是否依约交付合格的货物

出卖人提交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签字盖章的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应当加盖印章、财务章等,或者由合同中指定的经办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买受人提交出卖人交付货物的时间、种类、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一般包括检验报告、有关单位的证明、退货和索赔的证据等。

(2)买受人是否按期足额支付货款

买受人应提交按期足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证据,一般包括出卖人或指定收款人出具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票据背书材料、发票等。而出卖人应提交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的证据,一般包括结算清单、对账确认函、欠条、还款计划或承诺书、债权确认书等证明欠款事实的资料。

(3)双方是否对合同变更或债务转移达成一致

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约定的相关内容必须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或未转让。如果双方未就此形成书面补充协议的,应提交相关信函、电子数据等,并着重提交可以确认通信对方的主体身份、显示出对方清楚答复或者承认该事实的内容的证据。

3.关于法律责任承担的证据

1)与解除合同相关的证据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提交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合意的证据;当事人主张合同达到约定条件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提交约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的证据;当事人主张合同达到法定条件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提交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证据,或者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证据,或者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如提交拒不交付货物、拒不支付货款、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且在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合格、逾期付款达到特定期限等方面的证据。

2)与赔偿损失相关的证据

合同对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可直接按约定主张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数额(如以货款为基数按某种比例或利率标准计算)。

合同约定损失赔偿范围的,如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当事人应提交与损失相关的合同及实际支出相应费用的凭证。

合同未约定损失赔偿方式的,当事人可提交有关利息损失、因违约造成对案外人的赔偿、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逾期可得的合理利益等方面的证据。

5.关于诉讼时效及检验期间的证据

1)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证据

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应付货款或者交付货物之日起三年内未主张权利,则对方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在此期间,如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则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起算。债权人可提交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信函、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上门催收的视听资料等证据。

2)是否超过检验期间的证据

买受人在接收货物时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在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及时向出卖人提出。在双方就交付标的物的瑕疵发生纠纷时,买受人应当提供质量异议的信函、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并且就提出异议的时间在合理期间内或者约定期间内进行举证。相对应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买受人已经及时进行检验的验收报告、签收单据、合格证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货物并无瑕疵,或者买受人提出产品瑕疵时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间或者约定期间的证据。

五、上诉须知

1.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案件除外。

2.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十日内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3.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4.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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