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泉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关于印发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营商环境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发改〔2023〕94号)和省、市营商办、工改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工程项目审批改革的要求,对标先进地区,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审批第三、第四阶段有关工作做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施工许可阶段手续办理
(一)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精简申报材料。①将施工许可申请表以业主线上提交电子表单形式进行精简,建设单位不再提交纸质扫描申请表。②精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③借鉴厦门市的先进做法,免于收取用地批准材料,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2.扩大施工许可告知承诺范围。对《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泉建审批﹝2021﹞45号)进一步优化,扩大施工许可审批告知承诺范围:对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简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手续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6号)规定的可豁免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市政改造类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审批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示范文本见附件)。
(二)优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
精简申报材料。将消防设计审查及既有建筑装修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以业主线上提交电子表单形式进行精简,建设单位不再提交纸质扫描申请表。
(三)强化并联审批工作
加强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并联审批工作,应并联办理的项目办件全部并联办理。
二、优化竣工验收阶段手续办理
(一)精简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充分利用工建系统项目材料库进行调用,减少业主提交的材料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项目材料库进行调用共享。
(二)精简工程档案验收材料
对标全省最优,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人申报所需材料数由原来的3个减少为1个,即保留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已整理装订)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含工程准备、监理、施工、预验收阶段文件及竣工图)。
(三)全面推进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全面推进对单位工程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开展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对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提前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申请单独验收前,建设单位可申请提前技术服务,与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国动办等验收部门核实确认拟申请单独验收的单位工程是否满足独立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相关技术要求。同时,各部门要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对于通过单体联合验收的项目,单独出具各事项验收合格文书。
三、深化项目材料库应用
优化全程网办流程,建立并充实市工建系统项目材料库,强化工建系统调用项目材料功能,进一步减少业主提供的材料数量。项目业主同时申请施工许可阶段或竣工验收阶段的各审批事项,可通过项目材料库关联获取相应申请材料。凡可通过工建系统项目材料库调用业主提交的材料,业主不必重复提交。
四、建立业务指导督导制度
(一)加强层级指导,对企业和项目急需解决的问题,每月由市、县两级部门领导带队,采用“轻骑兵”“大篷车”等方式下沉一线,市县联合办公,现场解决。
(二)市级定期到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走访调研审批服务情况,强调工作要求,规范工作做法。建立业务指导督导制度,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工作情况。
附件:《泉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泉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示范文本)
一、工程类型
£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
£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
£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
£市政改造类项目
二、项目信息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
建设单位: 合同工期: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泉州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工审办〔2020〕5号),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 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提交在线表单即可);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
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属于施工图审查豁免清单的项目提供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4.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还应提交中标通知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上述第1-4项材料须同本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审批系统。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可容缺施工合同,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如选择容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提交(一个月内)。
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审批系统,按要求上传《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其它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信息,公开期限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人承诺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承诺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
(七)同意本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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