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25-00287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7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5-11-28 10:1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坚持党政同责,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6.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28.242万亩,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实行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二)加强耕地用途管控。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保障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棉、油、糖、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

      (三)持续调整优化耕地布局。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通过实施耕地功能恢复、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途径,统筹耕地、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利用。将河道湖泊山地内的不稳定利用耕地逐步调出,确保调整后各地类的面积基本稳定。

      (四)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恢复工作。科学制定耕地恢复计划,保障资金投入,稳妥推进历史流出耕地的恢复。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禁不顾农林牧渔生长收获等客观实际,强行拔苗砍树、填坑平塘等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做好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的承接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扎实开展综合论证,优化建设项目选址,从源头减少占用耕地。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深化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引导产业项目进区入园。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推动用地方式向存量挖潜转变。

      二、坚持量质并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一)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严格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各县(市、区)(含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要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优化耕地、林地和园地等农用地空间布局。严禁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开垦耕地。

      (二)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县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各县(市、区)要加强统筹谋划县域内耕地占用和补充工作,从严管控、补足补优,确保年度县域内总量动态平衡。

      (三)实行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科学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落实相关激励政策,对完成年度耕地保护任务较好的县(市、区)给予正向激励。

      (四)健全补充耕地验收管护制度。确保垦造和恢复的耕地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达标的才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各县(市、区)要压实补充耕地后续管护责任,乡镇要督促做好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地力培肥,严防边整治边撂荒。

      三、坚持精准施策,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一)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县(市、区)要落实“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机制,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完善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征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扩大开展农田设施灾损、工程质量等保险试点。

      (二)推动耕地灌排体系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农田灌排工程和高标准农田的田间灌排渠系工程建设,提升农田灌溉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市、县二级骨干水网建设,加强有灌溉功能的小型水库山塘清淤扩容及防渗处理,提高调蓄能力和农田应对干旱应急灌溉能力。

      (三)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改土培肥措施技术,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种养对接机制,强化用养结合,改良培肥土壤,确保耕地有机质只增不减。

      (四)有序开展退化耕地治理。按时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摸清土壤酸化等退化耕地底数,分类推进退化耕地治理工程。抓好土壤酸化重点县、受污染、因灾毁损等耕地治理与修复。将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五)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完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体系,强化各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能力建设,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市、县两级财政要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统筹相关资金渠道,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

      四、坚持永续利用,充分调动耕地保护和种粮积极性

      (一)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统筹抓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稳定农民预期。支持开展水稻等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降低生产风险。大力培育粮食经营主体,提高生产效率和种植比较收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恢复成耕地的主体给予补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于耕地保护、耕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坚持严格执法,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一)完善巡查监测体系。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耕地流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等问题要及时预警处置;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对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二)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落实违法违规问题闭环管理,重点执法监管“大棚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等重大专项问题。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突出、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地区,通过挂牌督办、通报约谈、移送追责等硬措施严肃查处。

      (三)增强执法监管合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落实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共管筑牢根基

      (一)党委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立足监督的职责定位,加强对各级部门履行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问题线索。组织部门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统战部门负责将违法乱占耕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情况列入政协委员候选人考核审查项目。

      (二)政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牵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防止耕地“非粮化”、闲置、抛荒、撂荒;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在规划编制等工作中处理好耕地保护和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内批复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拟开垦为耕地的,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指导。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报批,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报批红线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督促依法报批。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殡葬用地报批工作,引导合理选址,严禁占用耕地。水利部门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严禁以河流、湖泊治理为名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督促落实耕地流向水库水面等情况的排查整改。林业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林耕管理图斑确认,严禁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绿化造林,督促落实耕地流向林地、草地情况的排查整改。海洋渔业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耕地流向水产养殖用地等情况的排查整改。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引导产业项目进区入园。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耕地保护有关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配合主管单位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城管部门负责对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划转至城市管理部门的县(市、区)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数据资料统计公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耕地保护法治宣传。供销部门负责改善经营管理模式,推动粮食生产农资供应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监管、卫健、文旅、公安、住建、不动产登记、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单位)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抄送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依职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泉州城建集团、文旅集团、发展集团、交通发展集团、水务集团负责在重大项目选址过程中,切实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报批用地红线施工。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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