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2500-2013-00204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3〕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10-24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中心市区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落实环卫工人福利待遇提上议事日程
2013年,各地要重点落实环卫工人“五险一金”。从2014年起,分三年时间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工资,每年递增5%以上,使环卫工人的工资标准逐步达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增设环卫工龄补贴,环卫工龄补贴15元/年。统一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200元(每年5月份至9月份,共5个月)。用工单位没有提供住宿的,每人每月住宿补贴200元。每年分夏、冬两季各为环卫工人定制2套工作服。逐步完善环卫工人休息点、饮水点建设,方便环卫工人休息。
二、抓紧为环卫工人办理“五险一金”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市环卫处要在今年年底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为环卫工人办理“五险一金”,其中:单位为个人缴交医保175元(2206×7.5%+10元公伤),单位为个人缴交社保210元(1170×18%),单位为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158元(1050×15%)。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充分尊重环卫工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同意办理的由用工单位按以上出资比例为其办理“五险一金”缴纳手续;个人不愿办理的,由环卫工人本人书面承诺放弃。
三、及时调整环卫工人工资标准
各地要抓紧制定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的提升方案,尽快落实今年省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2013年8月起,中心市区环卫工人(临时工)月工资应为1170×110%+300=1587元以上,各地应于今年年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四、落实环卫工人休假及加班工资
用工单位要按劳动定额合理配置作业人员,并科学排班调配。落实《劳动法》相关规定,环卫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超过工作时间要计算加班费;环卫工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超时加班的,用工单位要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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