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100-2019-00024
- 备注/文号:泉政办函〔2019〕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泉州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6﹞2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挂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牌子的批复》(闽委编办﹝2017﹞15号),经市政府同意,刻制“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壹枚,并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原“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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