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3-0021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3〕28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12-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2011〕97号)精神,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调整结构,实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泉政文〔2010〕3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引导企业通过整合,做优做强,促进行业集约化、品牌化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充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严格资质条件、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布局、实行自愿整合、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对部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资源效能,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水平,维护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转变出租汽车行业“多、小、散、弱”现状及服务不规范、不文明及车辆档次低等问题。将现有的37家出租汽车企业整合为20家以内,车辆规模达15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除中心市区外,泉港、晋江、南安、石狮、惠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区)仅保留1家出租汽车企业。
二、企业整合的对象和原则
(一)整合对象:全市范围内车辆规模未达到150辆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二)整合原则:整合以辖区内企业整合为基本原则。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出租汽车企业可以相互选择进行整合;中心市区以外的县(市、区)因经营权总数不足150个,需跨县(市、区)整合的,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调配经营权,且以现有参与整合的出租汽车企业车辆规模大者为主体,在需设立出租汽车企业所在地组建新企业,整合后新企业的注册登记以规模大者优先为原则;中心市区以外的县(市、区)已有单家企业经营权达150个以上或整合后达150个以上的,其余未达150个且未参与辖区内整合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调配,参与跨区域整合。
三、企业整合的方式
参与整合的各方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发起,自行整合。整合各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选择其中1 家企业为主体或组建新的出租汽车企业,整合现有出租汽车运力资源,扩大经营规模。整合后的出租汽车企业应达到《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要求的经营条件,且必须是专营的出租汽车企业。
四、企业整合的具体方法步骤
(一)整合主体的选择
1.提交整合申请。各出租汽车企业按自愿的原则,自行选择整合主体。原则上以车辆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较高、经营管理较为规范且是专营的出租汽车企业作为整合主体。合作各方选定整合主体后,联合向辖区运管部门提交整合申请。
2.企业资格审查。辖区运管部门对整合主体的资格条件进行审定,并经实质(实地)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准。
(二)整合方案的审定
1.整合谈判。通过资格审查,符合作为整合主体的企业负责牵头,召集整合各方谈判达成共识后,签订企业整合协议,制定企业整合方案报辖区运管部门。
2.整合方案审查。辖区运管部门对整合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审定。
3.整合方案资格审定。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审定后,由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整合方案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给予确定整合企业主体,并确定整合后企业的单车经营权数量。
(三)整合的实施程序
1.整合批复。经复审后,由市交通运输委下达经营权变更批复。
2.签订《经营权终止协议》。
(1)被整合方(已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的企业)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申请,并与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出租汽车经营权终止协议》,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收回被整合企业的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客运)。被整合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等手续。
(2)被整合方(未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的企业)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出租汽车营业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收回被整合企业的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客运)。被整合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等手续。
3.签订《经营权许可合同》。整合主体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与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权许可合同》。
(四)整合手续的办理
被整合企业先办理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整合主体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手续。被整合企业办理工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等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出租汽车车辆过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注销或变更手续。
(五)《经营权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
1.2014年7月1日前,辖区运管部门与整合后出租汽车车辆规模达150辆以上(含150辆)的企业,统一签订经营权使用期6年的《经营权许可合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对本次经营权使用期间每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的,且有三年或连续两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可予以批准。
2.2014年7月1日前出租汽车车辆规模小于150辆未完成整合的企业,给予3个月经营过渡期,至2014年9月30日过渡期满后仍未整合符合要求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经营权。
五、企业整合的奖励措施
(一)整合后企业经营权的奖励。在2014年7月1日前完成整合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可特许奖励一定数量的单车经营权。
1.经营权奖励标准
(1)2家以上(含2家)出租汽车企业经整合后车辆规模达150辆以上(含150辆)的,按参与整合企业户数每家5个单车经营权的标准,特许给整合后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2)经整合后车辆规模达150辆以上(含150辆)的,特许给整合后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8个单车经营权;整合后车辆规模达300辆以上(含300辆)的,特许给整合后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30个单车经营权;整合后车辆规模达500辆以上(含500辆)的,特许给整合后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50个单车经营权。
2.经营权奖励办法
(1)根据本《方案》开展整合工作,在2014年7月1日前完成整合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出租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质性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先特许予50%的单车经营权奖励指标。
(2)整合后的新企业运营一年后,再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出租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车辆规模、文明行车、规范服务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AA级以上(含AA级)的企业,再特许剩余的50%单车经营权奖励指标,单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与企业签订的《经营权许可合同》约定的经营权使用期限相一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B级的企业,取消剩余50%的单车经营权奖励指标,并收回之前已奖励给该企业的50%单车经营权。
(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奖励。自2014年度起,重新签订《经营权许可合同》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在第1个经营权使用期(即6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每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的,其中连续三年、四年、五年和六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下一个经营权使用期,分别特许给10个、15个、20个和30个单车经营权。所奖励的单车经营权在每轮经营权使用期到期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收回,重新特许给符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励条件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以上两种方式(指整合后企业奖励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励)获得单车经营权奖励的企业应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另行签订奖励车辆《经营权许可合同》,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1万元/车的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银行担保函。企业应全资购买特许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并采用公车公营(或公车直营)模式,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
六、整合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整合后的企业应作为经营主体,与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签订《经营权许可合同》,并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1万元/车的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银行担保函。要严格按照《经营权许可合同》各项规定,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要按照《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要求,完善企业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经营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科学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组织出租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三)整合后的企业应按照《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要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管理制度。对所属驾驶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积极主动组织参与行业文明、劳动和谐创建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整合后的企业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经营权许可合同》约定处理。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全部奖励的单车经营权
(1)采取欺骗手段进行假整合,骗取单车经营权奖励的;
(2)获得奖励的单车经营权车辆,未按承诺实行公司全资购买、公车公营(公车直营)模式经营、驾驶员员工制管理的;
(3)整合后的企业未按要求执行《泉州市出租汽车承包指导价实施方案》,擅自或变相提高承包费标准的;
(4)整合后的企业在本次经营权使用期,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
(5)整合后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处理不当,造成驾驶员非法组织闹事、停运或罢运的,除收回全部奖励的单车经营权外,同时收回涉事的出租汽车单车经营权。
2.整合后的企业因管理不善,在省、部、国家级“创城、创卫和行业文明”等活动检查中,被检查组扣分并通报的,收回涉事的出租汽车单车经营权,企业当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下降一级。
3.整合后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到位,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违法行为的,全市通报;当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对涉事企业违规记20分,涉事驾驶员记12分。
(1)经公安部门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2)违反《信访条例》组织上访的;
(3)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等,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的。
(五)整合后的企业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该企业当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违规记分情况,按该企业单车累计扣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收回部分单车经营权。
1.整合后的企业未按要求与承包经营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工资薪酬或者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的,一经查实,按每增加5人次收回企业单车经营权1个;
2.整合后的企业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单车在一个年度内因严重违规经营(指企业违规单次被记5分以上或单车违规驾驶员被记3分以上的)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指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被扣6分以上的)被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的,按通报率每增加0.1次/车收回企业车辆总数2%的单车经营权。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财政、城乡规划、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工商、司法等部门组成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泉政文〔2010〕300号)文件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使企业认识到整合势在必行,是行业发展的趋势,达到企业支持、配合整合工作的目的。
(三)充分发挥协会作用。通过协会的引导,贯彻整合的思路,增强联系沟通,统一企业思想,提高认识,使企业从大局出发,切实配合,主动做好整合工作。
(四)及时出台支持政策。市出租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出台相关简化手续和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在车辆变更过户、税务登记办理、工商执照办理等事项上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整合的积极性,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程序、推出减免优惠政策,采取特事特办的形式,方便整合企业办理工商执照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2.公安交巡警部门要提供预约或上门服务措施,简化整合后企业车辆的整体过户变更手续,减免车辆过户变更的相关费用。
3.税务部门要推出优惠扶持政策,减免参与整合企业股权变更相关税费;要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4.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司法等部门要认真研究,主动推出相应的便民优惠措施。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开设“绿色通道”,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原以特许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已收取的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扣除应缴违约金后,余额应一次性退还企业。
八、其他要求
(一)2014年起,凡需增加运力投放的,原则上采取奖励方式配置,具体配置方案另行报市政府审批。
(二)《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许可合同》和《泉州市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作为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制体制的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泉州市出租汽车承包指导价作为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整合的具体措施之一,由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市物价局每年发布一次。市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情况,并充分考虑和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利益,认真研究测算具体指导价标准。首次承包指导价发布时,现有承包价高于承包指导价的,必须降至承包指导价水平;现有承包价低于承包指导价的,维持不变。
(四)本《方案》解释权归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五)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与本《方案》相抵触部分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需修改或补充的,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牵头组织泉州市出租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研究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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