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5-00116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5〕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14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积极申报。对措施出台后,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县(市、区)配套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奖补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
二、强化孵化培育。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培育1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支持培育辅导。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训辅导机构开展申报诊断辅导和培训,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对当年度组织辅导申报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达到200家给予辅导机构6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4号)等其他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的政策不再执行。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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