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3-00077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3〕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抓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的宣传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国资委,泉州水务集团、市燃气公司
(三)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充分运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鼓励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防灾防损等增值服务。鼓励创新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个体工商户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缴交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市医保局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四)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续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积极开发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推广“闽商易融”贷款码,主动跟进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个体工商户贷款积极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
(六)加大融资增信服务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互信合作,积极创新契合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的金融业务产品,大力推广“见贷即保”的“总对总”批量化担保业务,进一步降费让利。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银担合作模式,提高风险容忍度,积极参与2:8银担分险机制建设,推动银担业务增量扩面。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
(七)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申请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八)优化征信管理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九)便利跨境业务线上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跨境结算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市商务局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十)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落实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落实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十六)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服务,逐步完善个体工商户“掌上办”“网上办”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登记代办等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延续原成立时间和保留原字号。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支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提高个体工商户注销便捷性。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医保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十七)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流程。简化申办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身份证、营业执照。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单位试行远程视频核查。对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试行“告知承诺制”。对餐饮从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对食品安全人员在线考试。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个体工商户仅因未按时年报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在补报完年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推送相关信息至公示系统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注,实现个体工商户逾期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因年报以外原因被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注,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移出条件的,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对个体工商户在广告、网络经营、食品经营等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梳理清单、列明条件、统一尺度,督促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保障公平参与竞争。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歧视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畅通12345等服务热线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等有关单位
五、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二十一)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为“个转企”开通登记“绿色通道”,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鼓励各县(市、区)出台奖励或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向“个转企”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等有关单位
(二十二)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完善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电商数据动态分析,开展电商大赛、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为个体工商户营造电商发展良好氛围和环境。鼓励本市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电商峰会、资源对接会等活动,对实际参加人数达到100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帮助个体工商户实现主体身份核验和在线亮照公示。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成本。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提供质量技术帮扶服务。针对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培训及标准宣贯服务。从监管发现问题入手,针对纺织服装、水暖消防产品、电线电缆等重点产品,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巡诊帮扶及培训,为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告工业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晋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及全市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维权援助等综合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实务培训等活动,推进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导电商领域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合规经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提供标准化帮扶服务。运用国家标准馆泉州技术服务中心的信息化技术,为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标准查询查新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联合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强化计量服务支撑。把“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的活动范围延伸至个体工商户。落实计量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政策。组织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测试专业知识宣传和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计量管理意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计量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完善计量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二十八)优化用工服务。推进零工市场建设,组织“春风行动”“百日千万专项招聘行动”等线上线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有招聘需求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提供用工服务,促进供需匹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九)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我市公布的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个体工商户根据发展需求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三十)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配备创新创业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在泉创业,经评审为优秀创业项目的,按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空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团市委
(三十一)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加强调解工作,推动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发挥调解在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调解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十二)加强工作调研。在各县(市、区)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发挥工作联系点的联络及全市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不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及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三十三)优化常态化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强化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思想引导、力量凝聚、关爱服务,以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总结推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开展政策落实督导和情况通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城管局、医保局、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等有关单位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各项政策措施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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