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_城乡建设管理_泉州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14-00147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4〕17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0-3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1-27 15:15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提出我市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对2014年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认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二)首套房和首改房认定。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市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泉人员、从外地投靠在本地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

首套房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购房人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在本实施意见的有效期内的购房行为享有优惠政策。 

(三)契税优惠。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四)营业税优惠。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时,其转让住房的原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转让的,以购买时的商品房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再度转让的,以购买时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以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合同订立时间或拍卖时间为准。

(五)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各业务承办银行,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办“公转商”贷款业务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归集存储银行应优先安排“公转商”或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额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需求。因“公转商”或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的商业性贷款利息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部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给予贴息。

(七)简化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手续,激活房屋租赁市场。

(八)细化低收入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政策规定,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放宽购房限制

(一)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港澳台的机构、个人在泉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的机构、个人(不含港澳台)在泉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三、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一)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二)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不压单、不压贷,对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

(三)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降低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收费或提高利率的行为。加强贷款资金和同业业务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采用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降低房地产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走市场运行机制,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允许房地产项目按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一个预售许可对应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支持房地产融资需求。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无需提供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认定的资金投入证明。

(四)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住建部门、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范“烂尾楼”情况出现。

(六)加快安置房办证工作。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安置房办证程序,全力推动安置房办证工作,除应补缴的相关规费按规定补缴外,有些相关手续可以承诺的方式按照容缺预审先予办理。

(七)搭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平台。采取自愿原则,由开发企业按低于市场价格一定比例提供房源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统一平台,销售给特殊行业的无住房职工。

(八)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精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制定。

(九)不再继续审查“新审批、新开工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租售并举、以租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以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二)可以采取政府收储方式,积极稳妥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政府回购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配建部分营业税按照政府回购价计算税基征收。

(三)加大征迁货币补偿力度。各县(市、区)在棚户区改造和石结构改造中,提高货币化补偿比例,出台征迁户购买商品房鼓励政策,活跃商品房市场。

六、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完善预警预报系统

(一)各县(市、区)土地部门要根据本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按计划有节奏地均衡投放;并针对市场变化情况,不再将捆绑配建星级酒店作为出让条件。 

(二)市本级及县(市、区)要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切实解决企业受让土地后发生的拖延交地问题。

(三)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

七、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市场库存量压力大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引导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要一月一分析一汇报,一季度一会商,并建立与银行对接机制,每月至少汇总一次个人按揭贷款已审批未发放和已收件未审批情况,并将情况向银监和人行部门通报。

(二)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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