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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常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

  1、追尾事故

追尾事故

  追尾事故:A车全责在相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后方车辆要负全部责任。

  2、倒车溜车:

倒车溜车

  倒车溜车:A车全责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前方车辆无故倒车造成事故的,责任全部要由前车承担。

  3、越线超车

越线超车

  越线超车:A车全责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一旦车辆因超车越线发生事故就要负责全部责任。黄色虚线可以并线,调换车道,但一旦因超车越线发生事故就将负全部责任。

  4、开关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

开关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

  开关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A车全责打开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开车门一方要负事故全部责任。

  5、掉头未让行

掉头未让行

  掉头未让行:A车全责掉头车辆未让对面直行车,造成事故要由掉头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6、驶入专用车道

驶入专用车道

  驶入专用车道:A车全责未按规定时间驶入专用车道,造成事故的要负全部责任。

  7、变更车道

变更车道

  变更车道:A车全责变更车道与正常车道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要负全部责任。

  8、未遇到障碍的车辆未让行

未遇到障碍的车辆未让行

  未遇到障碍的车辆未让行:A车全责未遇到障碍的车辆未让遇到障碍的车,造成事故要由未遇到障碍的车承担全部责任。

  9、会车时超车

会车时超车

  会车时超车:A车全责会车时超车,与对面车辆造成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

  10、叉路口超车

交叉路口超车

  交叉路口超车:A车全责交叉路口超车造成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

  11、进出或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

进出或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

  进出或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A车全责进出或穿越道路时未让行,要承担全部责任。

  12、进环岛车辆未让行

进环岛车辆未让行

  进环岛车辆未让行:A车全责进出或穿越环岛车辆未让行,要承担全部责任。

  13、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

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

  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A车全责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要承担全部责任。

  14、无灯路口未按提示标志让行

无灯路口未按提示标志让行

  无灯路口未按提示标志让行:A车全责无灯路口未按提示标志让行,要承担全部责任。

  15、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侧的车辆

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侧的车辆

  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侧的车辆:A车全责无信号灯路口未按提示标志让行,要承担全部责任。

  16、无信号灯路口右转车辆未让左转车

无信号灯路口右转车辆未让左转车

  无信号灯路口右转车辆未让左转车:A车全责无信号灯路口右转车辆未让左转车,要承担全部责任。

  17、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车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

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车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

  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车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A车全责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车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要承担全部责任。

  18、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车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

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车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

  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车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A车全责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车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要承担全部责任。

  19、右侧超车

右侧超车

  右侧超车:A车全责右侧超车发生事故,超车车辆要承担全部责任。

  20、超越左转弯与掉头车辆

超越左转弯与掉头车辆

  超越左转弯与掉头车辆:A车全责超越左转弯与掉头车辆发生事故,超车车辆要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鲤城交警微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处

  开车最怕遇到什么?新手小白?错!!!是交通事故,遇上交通事故,很有可能一天都得耗在这儿了。但有了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处后,解决问题的速度可以快到让您怀疑人生!

  交通事故在线快处简介

  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处是应用“互联网+”理念和技术,进一步简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流程,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自行协商、在线认定,保险快速定损、快速理赔,为群众提供便捷、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处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处适用范围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适用于事故在线快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事故在线快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处使用要点

  (一)如何使用手机APP进行事故在线快处?

  当事人下载安装“交管12123”手机APP软件,注册用户并登录后即可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事故快处”功能进行事故在线快处。

  (二)如何注册“交管12123”手机APP用户?

  1、当事人可以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或访问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注册栏目进行用户注册。

  2、当事人还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服务大厅进行用户注册。

  3、事故在线快处流程和事项有哪些?

  事故在线快处具体流程和事项如下图所示:

  (三)事故在线快处时,如何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如下图所示,在机动车行驶方向侧前方、侧后方,以及碰撞部位至少各拍摄一张事故现场照片,但照片总数不超过六张。照片应当能够清晰辨别机动车号牌号码、道路标志标线。

  (四)对一年内采用“事故快处”功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3起及以上,或者一年内特定车辆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次及以上的,当事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处现场处置提醒

  (一)发生适用事故在线快处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牌,拍摄现场照片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

  (二)对未按规定及时撤除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当事人处罚。

  (三)当事人及车辆撤离现场后,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事故责任。如果双方协商无争议的,则选择无争议并签名确认完成事故处理;如果双方协商有争议的,则选择有争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定责,完成事故处理。

 

来源:交管1212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事故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积极回应群众对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

  一是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

  二是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三是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此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溯本追源、预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

30招教你处理交通事故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由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先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讲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17、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观念超前,直接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等于摆设,保险公司没有抗辩权。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做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4、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25、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26、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

  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8、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

  实践中,由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这三种情况笔者都亲身经历过这类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至于那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这里没有说明。

  29、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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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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