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11-14 15:18 阅读人数: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动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2022年第6号)《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体系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市级队伍),是指满足国家、省、市级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登记在册的在泉各行业、各地区应急救援专业队和社会应急救援队。

  第三条  市级队伍应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第一注重个人自身安全、第二注重队员安全、第三注重周边群众安全、第四注重遇险受困人员安全”;坚决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落实救援队员的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等保险保障。认真参照本市“三分三联”建、训、管、用模式标准进行建设。县级应急救援队参照市级队伍进行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队伍的审核选定、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本市以外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级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共同管理,纳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指挥调用,执行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条  社会应急力量(市级队伍)应以公益和志愿履行社会责任为目标,不以盈利为组织或个人目的,本着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自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以本市“三分三联”的建、训、管、用模式标准进行队伍建设,对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在指挥调度和演训保障上坚持“分层级、分区域、分任务;警情联动、队伍联训、后勤联保”。并在此基础上,挑选市级队伍。

  (一)三分

  1.分层级。通过全市救援队伍情况底数,划分地市级队伍、县(市、区)级队伍、乡镇(村、社区)级队伍、街道级队伍。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摸清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底数。

  2.分区域。通过地区地形、人口特点,划分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成本地区事故、事件特点明显的专(兼)救援队伍,即水域救援、山地救援、城镇救援、应急通讯、工程机械等应急力量。

  3.分任务。通过各层级队伍的精准分工和救援队伍能力特征,遇突发事件时,属地应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紧急调派具备解决对应事件能力的队伍,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调用市级队伍增援。

  (二)三联

  1.警情联动。建立市级队伍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勤联动协作机制。接到报警救援求救警情后,公安、消防接警值班人员按需同步通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应协助做好应急救援。

  2.队伍联训。将市级队伍纳入泉州军分区应急民兵体系联训,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举办应急救援队伍水域、山岳救援专项能力培训和取证考核,组织市级队伍参加大型演练活动,强化军警民三方协同作战能力。

  3.后勤联保。业务主管单位采取委托管理使用,在装备、物资、仓室上予以支持;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协调解决购买保险等经费保障。联动部门(单位)在人员培训、演练等给予相关支持。

  第八条  市级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或者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资质的单位和组织;

  (二)救援队伍应具备相关应急救援资格和拥有3年以上救援经验的指挥员(包含队员),队伍人数不少于25人、平均年龄50周岁以下;

  (三)配备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专业装备物资;

  (四)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

  (五)有相关的野外训练场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六)具备抵达灾区后72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医等基本保障能力,可执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依法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达到市级队伍标准,按照队伍申报推荐、审核选定、命名公布的程序选定。

  (一)申报推荐。符合市级队伍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泉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附件1)、队伍(人员)资质、装具配备、应急处置预案及参加(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推荐;

  (二)审核选定。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情况、培训演练、装备配置等情况,符合要求的纳入市级应急救援队伍。

  (三)命名公布。通过审核的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发文正式命名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授牌、授旗。

  第十条  市级队伍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市级队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活动,不服从调度指挥、盲目冒险开展救援作业、违规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2、执行重大任务不坚决、未把救援目标和确保救援队员生命健康安全放首位的;

  3、年审不合格的;

  4、队伍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5、主动要求退出的;

  6、队伍建设不符合市级队伍基本条件的。

  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函告其业务主管部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负责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队伍加入各级社会应急救援联勤救援中心,纳入各级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加强联勤队伍管理工作。鼓励救援队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加入社会应急队伍。

  第十二条  市级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年。各市级救援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审核通过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交续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指挥调动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消防、公安等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市级队伍参与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和跨县(市、区)救援。市级队伍作为政府救援力量的辅助和补充,在参与非市应急管理局指挥调动的较大以上涉险事故、灾害等救援任务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附件5)。

  第十四条  市级队伍同时接受驻地人民政府、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调动指挥,执行相关抢险救援任务。

  第十五条  需跨县(市、区)抢险救援时,由事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附件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动相关市级队伍参加救援(附件3),并向市级队伍下达调动指令(附件4)。

  第十六条  市级队伍根据应急管理部灾害事故公告,向市应急管理局申报参加跨省增援行动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请示,经同意批准后,向市级队伍下达前往增援指令(附件4)。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市级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综合演练;

  (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专门应急救援技术、器材的;

  (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专业性消防救援队伍不能赶赴应急救助救援现场的;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现场处置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支持配合的;

  (四)开展跨区域拉动测试、实战演练等联合训练活动的。

  第十八条  市级队伍应当建立值班备勤机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请求后,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积极参与应急救援任务处置。

  第十九条  调度指令一般由书面指令形式下达。灾情紧急时,可先通过微信、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调度指令必须存档,存档时间为调度时间起3年期内。

  第四章  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市级队伍下达参与应急救援调动指令;市级队伍接到调动指令后应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市级队伍与联动单位建立联动调度关系的,应参照报告联动单位,并于每年12月底前由市级队伍汇总,报送市应急管理局((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市级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由带队指挥员向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级队现场指挥员受领任务后,结合本队实际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禁绝盲目施救,造成次生救援事故和灾害。

  第二十四条  市级队伍现场指挥员必须负责本队伍的行动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全权负责,抢险救援行动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效的实施救援。在应急处置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市级队伍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下达撤离命令,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市级队伍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指令终止救援行动,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组织移交任务,经现场指挥机构或者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有序撤离。队伍归建后的7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现场救援总结以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市级队伍应积极参与拉动测试、实战演练等联合训练活动,提升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及相关社会联动单位整体合作水平。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负责市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对市级队伍应急抢险救援业务的指导、考核评定和指挥调度;负责具体组织开展业务指导、考核评定、训练演练、技能比武,建立共训共练、联勤联动机制,促进交流合作,提升实战能力。鼓励市级队伍对企合作、政企合作,秉持公益性,坚持底线原则,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级队伍应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所属人员行为、救援现场行动、装备物资存放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演练培训,积极面向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应急管理局的调派,积极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第二十九条  市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仅限于在认定期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等相关任务时使用,不得将市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用作与应急抢险救援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  市级队伍应严格遵循、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二)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参加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及演习演练工作;

  (四)市级队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建立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确保能够快速、及时出动出勤。

  (五)市级队伍应建立救援装备库,制定救援装备库管理规定,明确装备库管理员及其职责,尽可能做到全市市级队伍装备库整洁统一。市级队伍应妥善保管好、维护好、检查好救援装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市级队伍救援实力报备制度,每年12月底将人员规模、装备设施、规章制度、队伍训练演练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市级队伍人员、装备、驻址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级队伍应向社会传递客观真实和积极正向的信息,建立救援行动舆情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对本队伍首发信息负责,未经授权,任何队伍、任何个人不得违规向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发布涉及应急救援任务、实战演练情况等未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级队伍应加强与政府、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联动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提请市政府将市级队伍建设纳入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采取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方式,按规定对市级队伍给予支持。市级队伍可以通过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基金会合作、提供服务等方式,探索多种资金筹集渠道,为实现队伍可持续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第三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市级队伍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表彰优先、医疗、工伤、抚恤、税收减免等待遇。若市级队伍抢险救援人员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导致伤亡的,抽调单位可给予伤亡救援人员及伤亡救援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一定补偿。 

  第三十六条  市银保监会应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意外保险产品。市级队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人身风险。

  第三十七条  市级队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协同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救援初期(突发事件72小时内)队员吃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市级队伍自我保障为主。事发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级队伍需求和抢险救援实际,应当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为现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级队伍根据调度指令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应急演练和技能比武所耗费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参加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调动队伍的现场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酌情予以解决。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级队伍推优机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贡献较大的社会救援队伍及个人进行表彰,并推荐参与荣誉市民、见义勇为模范等荣誉评选,提高市级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各地交通、公安、高速交警等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市级队伍抢险救灾快速通行系统保障机制,依法落实交通运输部及福建省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管部门建立市级队伍参与救援任务时的交通容错机制,根据任务通知单(附件4)或调派警情单位证明,对经过备案的市级队伍特定救援车辆,在未发生交通事故、未引发社会纠纷的情况下,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免除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级队伍管理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泉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

  2.应急救援力量增援请求函

  3.泉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审批表

  4.泉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单

  5.泉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报备表

  6.救援装备库保管员职责、救援装备库管理规定

  7.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考核评分表

  8.承诺书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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