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1-16 18:51 阅读人数:1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通知主要说明了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和财政等部门职责。

  (二)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建立“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坚持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我市所有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厂(场)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工作措施。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收集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养殖者或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财政补助;推进生猪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同时废止。

  四、政策咨询通道

  本通知由泉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咨询电话0595-223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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