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1-16 17:32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31日印发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4号),现就方案制定情况和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7〕133号)印发后,通过在晋江禾富农贸城、晋江禾恒蔬菜批发市场、晋江新华洲水产品批发市场、泉州市水果交易中心(原泉州市恒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众盈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源头性批发市场和中心城区的东菜、西菜、南菜、北门、石崎、新门、龙宫、东美、浦西、城口、滨城(原东浦)、万安等12家主要零售(农贸)市场试点实施设置快速检测室开展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筛查、向市场派驻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场质量风险评估和质量管理考核,分类分档下拨食品快速检测耗材奖补资金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促进了入市食用农产品快检能力的提高、提升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市未发现因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为进一步推行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全覆盖,确保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19号),在总结和评估17个试点市场5年来的工作经验,对有效期满的《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方案为一般类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的法律规章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其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充分性管控群众监督作用。

  第三十九条:加大投入保障,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十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四)《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五)《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

  三、制定过程

  《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起草,并于2022年8月21日和2022年9月1日,将《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函发市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征求部门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的社会意见和建议。

  牵头起草单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采纳泉州市财政局、商务局、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部门职责提出的修改建议后最终形成《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送审稿)》,提交泉州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呈报市政府研究印发。

  2022年12月2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下发,并于2022年12月31日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4号)。

  四、主要内容

  《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结构由试行方案的六个部分调整为五个部分(工作目标、主体责任义务、检测制度、资金及人员管理和工作要求”)。将试行方案第一部分“目标与基本思路”的“基本思路”的内容分别并入“检测制度”和“资金及人员管理”;删除试行方案第四部分“时间步骤”;保留试行方案已明确和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食用农产品入市检测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理方法、程序、资金预算和来源保障等。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检测制度

  1.设置检测室和检测人员。要求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并配备检测人员。(1)批发市场应配备3名以上的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进一步明确销售区域辐射全省或市场销售量超全市销量总量50%以上的重点源头性市场(具体市场名单由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年度根据当年度市场统计、考评考核结果予以认定、调整),应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2)零售(农贸)市场的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

  2.检测耗材奖补资金。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类市场履行法定义务、抽检工作情况、抽检合格率和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市场按类别、规模,实行分类检测耗材资金奖补。奖补资金下拨方式:由每年按基础奖补和绩效奖励两次下拨调整为考核后分类分档一次性下拨。

  3.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为加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方案》提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招聘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派驻市场,督促、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仍实行统一聘任、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工资。其他所需检测人员由市场负责配置。

  4.检测项目与范围、频率和批次。

  (1)检测范围涵盖由8大类调整为新鲜果蔬、新鲜畜禽肉及其制品(以烧腊制品、肉丸制品为主)、水产品(含水产干品)、腌(干)制蔬菜、熟食凉菜、米面制品、豆制品等7大类,将原来的水产干品并入水产品、肉制品变更为新鲜畜禽肉及其制品。

  (2)检测项目调整为大项: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违禁兽药残留等,不具体列举相关的种类。

  (3)检测频次不再根据市场入场交易摊位数量进行分类定检测批次,直接明确批发市场每日检测批次不少于100批次;零售(农贸)市场每日检测不少于30批次,检测品种调整为蔬菜不少于20批次,水产品不少于5个批次,其他食品非法添加物不少于5批次。

  (4)检测合格率,同一市场当月检测合格率由不得低于95%调整为不得低于97%。

  5.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溯源方面,增加明确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明产地来源后,应当通报相关的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海关等部门。

  6.检测运用结果,增加每个市场每日的检测结果应录入检测系统、并上传泉州市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要求。

  (二)资金及人员管理

  1.批发市场、零售(农贸)市场检测奖补资金、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工资、风险评价监测费用和零售(农贸)市场检测室改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预算申请,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零售(农贸)市场检测室改造固定投资不再由财政一次性拨给。

  2.明确市场检测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市场购置、更新检测设备和购买检测耗材以及驻市场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的工作经费补助,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到位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市场当年度履行本方案规定义务,落实检测工作、配合各级各方抽检工作情况、检测和抽检合格率、消费者满意度、不合格商品处置情况等指标,并结合第三方风险评估监测和监督考核情况,分等次进行绩效考核考评,分类分档给予分配奖补。

  3.明确市场的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可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招聘,委托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市场检测实际需求组织招聘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并落实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4.明确每年度的市场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价监测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依法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市场检测室设置或改造提升、检测人员招聘、日常检测耗材费用及招聘派驻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补助;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督促集中交易市场监测工作有效规范运作,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用,严格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相互衔接,依法履行产地准出和进入市场前后各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溯源机制建立、完善。明确要建立完善市场检测工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招聘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奖补等相关制度,推进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完善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机制和溯源跟踪处理;强化检测结果运用,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每年根据市场快速检测、风险评价监测、监督抽检结果,对各类市场实行分级监管和信用分类监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7〕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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