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保〔2020〕9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国土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地块未经治理开发利用,更好服务项目建设。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下情形的建设用地应当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除以上互相变更情况外,所有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简称“6+1”行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内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三、职责分工
土地收储单位在收储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收储单位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报送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同步报送经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收储地块,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由土地收储单位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土地收储、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在受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申请时,应将经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申请材料内容。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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