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泉州台商投资区 2014-08-19 10:35 阅读人数: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惠南工业园区,各大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精神,为帮扶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我区应急周转资金由财政局预算安排1500万元,委托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户,负责具体运作管理。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监管。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 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但 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或处理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业。对辖区内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申请应急周转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我区内并依法向我区税部门申报纳税;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企业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应急周转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 (五)企业的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由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续贷额度不得低于拟借用的应急周转资金。 三、申请和审批 (一)需要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向区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该企业资金链可能出现风险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协调企业、银行,在企业和银行达成相关融资意向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处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领导小组”)。 (二)申请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月份会计报表; 4.申请应急周转资金的金额及还款承诺书; 5.银行出具有效的放款通知书和审贷批文。 (三)区协调领导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同意使用的,形成会议纪要;不同意使用的,形成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企业并抄报区管委会办公室。 四、使用和回收 (一)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会议纪要与贷款银行、企业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协议。 (二)企业按协议办理还款手续。银行按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三)手续齐备后,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应急周转资金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账户(或一般存款户),并通知贷款银行立即扣收。贷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应在5或10个工作日内将新申请的贷款发放至企业账户,并监控企业将借用的应急周转资金如数立即归还转至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专户。 (四)企业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不收资金占用费和手续费等费用。 五、监督管理措施 (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保持全区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化解和处置企业融资过程出现的风险,及时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确保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到期贷款及时办理转贷。对已出具同意续贷意见又不按照承诺及时办理转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致使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将调出在该行的所有财政性存款,并取消该银行享受的相关政策,以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 (二)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周转资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应急周转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银行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造成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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