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索引号: QZ00101-3000-2017-00113
发布机构: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6-28 备注/文号: 泉政文〔2017〕97号
内容概述: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已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一、为加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的管理,确保机场军、民用航空器安全有序的运行,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2003)、《华东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各21.4公里组成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境;洛江区万安、双阳;石狮市湖滨、凤里、灵秀、宝盖、蚶江、祥芝、鸿山;南安市水头、官桥、丰州等。 

  三、为了强化净空保护,同时又便于日常管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A型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丰泽区东海、城东;晋江市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陈埭、西滨、池店、安海、永和、东石;石狮市灵秀、宝盖;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等。 

  四、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应成立净空保护领导小组,至少一年组织两次联席会议,通报本辖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状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县(市、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净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应建立健全净空宣传、举报等制度,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五、各有关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一)相关县(市、区)净空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限高和电磁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 

  (二)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负责对机场净空环境的核查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排查工作,发现影响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组织民航净空管理政策、文件的培训和宣贯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各县(市、区)净空保护领导小组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监督,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规划建设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天线、烟囱和施工塔吊等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实际建设高度纳入规划条件核实 

  (五)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六)公安部门:负责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运输、销售、储存和施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尚不构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查处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范围的超高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设置超高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行为;负责查处所管辖区域内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经营气球、孔明灯、激光笔、无人机的行为。 

  (八)气象部门:负责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九)广电部门:负责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的管理,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除政府明确指定管理部门外)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体育部门:负责审批、监督信鸽社团组织的净空安全管理。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肉鸽养殖户和焚烧稻草、桔梗等物质的管理。 

  (十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广告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贩卖气球、孔明灯、低慢小(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等)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对违规者给予处罚。 

  (十四)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排放达标情况的环境监管工作。 

  (十五)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运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园林绿化和向空中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的监督和管理,非市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上述行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学校学生的净空安全教育工作。 

  (十七)各乡镇(街道):协助所辖区域内净空环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净空宣传、举报等制度,协调制止违反净空规定的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气象、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和市、县、乡镇各级巡查队伍须积极主动制止辖区内非法经营和施放低慢小(含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等)、孔明灯、烟花、气球等升空物及非法经营和照射激光笔的行为。 

  六、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备案。 

  七、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八、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审批机场净空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的允许建设高度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考虑建设期间施工塔架/吊不超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施工塔架/吊不超高。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焰火表演等,下同)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取得民航福建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一)位于端净空: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二)位于侧净空: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海拔156.3的高大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九、所有经过审批建设的超高建筑物(构筑物),项目业主应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同时,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过程中施工塔架不超获批的建(构)筑物高度,项目建成后,所在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安装障碍灯,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十、凡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万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民航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将有关资料送民航福建监管局和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禁止在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孔明灯等),国家另有规定的(如:气象业务探测、科研试验)除外。 

  十二、在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内,禁止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以及其它设施(如:照射激光灯/笔);禁止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孔明灯等);禁止向空中施放大型礼炮、烟花、焰火、信号弹、风筝以及其它飘浮物;禁止焚烧稻草、桔梗、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禁止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禁止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所;禁止进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十三、如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从事施放大型烟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必须提前20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许可方可燃放。公安部门审批上述活动后,应提前3日将活动方案通报机场管理机构,若危及飞行安全,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十四、在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设备,不得妨碍军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禁止在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内有高于3的树木、建筑物(机房除外)以及公路;半径120内修建高于6的建筑物;半径50以外,有超出天线中心底部为基准垂直张角的障碍物。 

  (二)在半径150米以内有铁路、架空低压电力线、通信线缆、110KV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300米内有山丘、堤坝。 

  (三)在半径500米内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四)在半径700米内新建电气化铁路。 

  (五)在半径300以内架设35KV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700内架设60110KV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1000以内架设220330KV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1500以内架设330KV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在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 

  (七)在半径2000米以内设置1KW广播电台;在半径5000米以内设置10KW及以上的广播电台。 

  十五、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查找干扰源,排除干扰。 

  十六、净空保护区内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净空管理部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通报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进行核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通报信息后,应立即对疑似新增障碍物进行测量测算。经核查确认属于超高障碍物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若属未取得合法手续或虽取得合法手续但未按审批要求擅自违规超高建设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管辖区域分工依法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障碍物拆降前应要求建筑物(构筑物)业主或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因拆降超高建筑物、构筑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筑物(构筑物)业主承担。 

  十七、净空保护区内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净空管理部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净空管理人员应核实上述行为和现象,报告辖区主管部门及时处置,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反馈。 

  十八、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它行为,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20177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