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17-00112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7〕9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06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7-21 16: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部门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创新泉州、智造泉州、海丝泉州、美丽泉州、幸福泉州建设,现就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对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迅速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同时,要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职责积极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力度,共同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 

      二、明确责任主体  

      全市所有政策制定机关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先行审查,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时将审查结论一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把关。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结论。 

      部门单独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自行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确保自我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三、规范审查步骤  

      (一)有序清理存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审查责任主体负责对现行政策措施依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进行清理。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措施,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已兑现的优惠措施,不溯及既往。 

      (二)严格审查增量。今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担责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形成评估机制,定期就政策措施是否影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物价局、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要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物价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衔接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具体规定,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及部门间工作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意见》所列审查标准开展清理政策措施和自我审查工作。 

      政策制定机关每年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报告。 

      (二)加强宣传培训。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政策施行环境。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执法机构报告。对经有权反垄断执法机关确认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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