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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审通过
来源:泉州晚报 2020-08-28 10:55 阅读人数:1

  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将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昨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下一步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明年元旦起落地实施。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大到建筑容貌、道路设施、建筑垃圾、公共厕所、景观照明,小到一条宠物犬、街边“牛皮癣”、生活垃圾、噪声油烟……这些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条例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条例在总结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提升,将网格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环卫服务市场化等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同时,注重结合近年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做法,对共享交通工具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农贸市场防疫消毒等作出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着力强化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与作业服务管理,对公共厕所“如厕难”、环卫作业“二次污染”等社会关切的问题予以回应,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

  实行责任区制度 

  打造“门前三包”升级版 

  近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建设管理组发布“门前三包”考评方案。

  条例在“门前三包”基础上进一步升级,提出“责任区制度”,明确在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将过去仅限于店铺、商场的“门前”范围进一步拓展,覆盖至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同时,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责任人应当履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责任区三包”(包秩序、包卫生、包设施)管理责任。未履行责任区主体责任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要街道阳台外不可挂衣服 

  空调外机滴水应及时整改 

  家住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市民们要注意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对主要街道建筑容貌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同时,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的门窗、防护网(栏)、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安全、完好。出现严重生锈、破损、脱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该及时粉刷、修复、更换。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到,空调外机滴水影响市容或者他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别想着滴的水往外流,与自己无关,影响了市容或者他人的,赶紧整改。

  乱贴“牛皮癣” 

  最高罚两千元 

  长久以来,城市“牛皮癣”是令人头痛的存在,不仅损毁了公用设施,降低城市品位,还损害了城市形象。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手段约束这一不文明行为。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到期后及时清除。第二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条例同时规定了擅自涂写张贴行为的罚则,违法者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厨余垃圾需无害化处理 

  单位违规最高罚五十万元 

  垃圾分类既是民生“关键小事”,也是绿色发展大事。条例从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对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问题等作出规范。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专门就生活垃圾管理进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第二款明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以上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用喇叭揽客扰民 

  最高罚两千元 

  喜欢使用广播大喇叭招揽顾客的商家,今后要注意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店面(摊点)经营者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违反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午间和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高声喧哗、猜拳、播放音乐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若是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需要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餐饮店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违规排放油烟最高罚五万元 

  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宠物狗上街需束牵引带 

  违规最高可罚款五百元 

  在条例审议过程中,宠物狗尤其是烈性犬成为各界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审议通过的条例在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家禽家畜宠物管理”第二款中明确,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所排泄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

  条例还明确规定,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具体的烈性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共享单车(电动车)无序停放 

  经营者每辆罚五十元 

  近年来,走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为市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共享单车(电动车)的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等问题,也给城市交通带来不少压力。

  条例对此作出回应,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加强准入、退出和经营服务管理,控制投放总量。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围栏等手段规范运营服务,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及时清理无序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使用人应当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电动车)。

  条例同时明确罚则,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辆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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