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粮食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
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现将《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泉州市粮食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
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提升粮食应急加工与供应能力,构建放心粮油销售网络,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扶持对象: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且是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申报条件:
1.日加工能力150吨以上,年实际生产量10000吨、仓容量5000吨以上的大米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250吨以上,年实际生产量15000吨、仓容量5000吨以上的面粉加工企业;油料处理能力60吨/日、精炼50吨/日以上,年实际生产量5000吨,油罐储量2000吨的油脂企业。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信誉度高,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严格执行粮油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建立粮油质量安全档案,近一年内在国家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粮油质量检测中未出现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情况;每年向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送检产品并做到送检粮油产地全覆盖(以地级市为单位),且送检数量不少于12次。
4.建立粮油经营台账,如实报送生产、销售、库存、价格等情况和各项统计报表,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自觉接受粮食部门监管。
(二)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申报条件:
《泉州市粮食局关于公布全市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名单的通知》(泉粮行〔2016〕164号)确认的企业
(三)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申报条件:
1.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仓库100平方米以上,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
3.严格执行粮油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经营的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4.建立粮油经营台账,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自觉接受粮食部门监管。
第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泉州市应急(骨干)或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3.加工能力、仓容能力和粮油质量检测材料复印件;
4.近两年企业电费发票复印件。
(二)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泉州市应急(骨干)或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近一年内军供定点粮食供应证明材料及销售清单。
(三)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需提供的材料:
1.泉州市放心粮油经销店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3.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 经销店正面全貌照片1张、店内状况照片2张。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评定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粮食局;
3.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织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根据我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需要,择优评定。
(二)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评定程序:
按照《泉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新考评确认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粮行〔2016〕102号)要求进行评定。
(三)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评定程序:
1.经销店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粮食局;
3.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织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根据我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需要,择优评定。
第五条 日常监管
1.由市粮食局与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企业、经销店认真履行协议,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担防灾救灾等特殊时期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任务;在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政府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政策;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或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等情况下,按照要求承担粮食加工或供应任务,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2.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负责日常监管,对存在掺杂使假、囤积居奇、未索证索票等违规、失信行为或在省、市、县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粮食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市粮食局并按规定予以清退。
3.对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评一次,对复评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资格,适时调整更新。根据财力情况和应急管理需要,科学合理布局全市放心粮油经销网络,逐年适度增加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逐步健全完善集放心粮油、应急供应、骨干粮店为一体的粮油供应网络。
第六条 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1.对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给予2万元/年的补贴。
2.对军供定点加工企业,给予2万元/年的补贴。
3.对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给予1万元/年的补贴。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有关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若本实施意见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确有必要调整,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及时报市政府研究。
3.本实施意见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___年度泉州市应急(骨干)或军供定点
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大米加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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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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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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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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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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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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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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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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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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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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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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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年 月 |
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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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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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 |
大米 (吨/日) |
仓储能力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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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加工量 |
大米 (吨) |
实际用电量 |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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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工人数 |
(人) |
最低库存量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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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质检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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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卫生指 标检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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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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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承诺:兹声明所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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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项目填写“应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或“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
附件2
___年度泉州市应急(骨干)或军供定点
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面粉、油脂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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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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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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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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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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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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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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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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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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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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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年 月 |
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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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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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 |
(吨/日) |
仓储能力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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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加工量 |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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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工人数 |
(人) |
最低库存量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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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质检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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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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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承诺:兹声明所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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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项目填写“应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或“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
附件3
____年度泉州市“放心粮油”经销店扶持资金申请表
粮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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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 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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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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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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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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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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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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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年 月 (指工商登记时间) |
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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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职工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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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量 |
(吨) |
最低库存量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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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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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骨干 粮店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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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承诺:兹声明所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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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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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泉州市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应急保障协议书
甲方:泉州市粮食局
乙方:
根据《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和《泉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修订)》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充分发挥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的积极作用,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确保粮食安全,甲乙双方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乙方作为泉州市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优先享有相关扶持政策。
1.享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文件规定对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的扶持措施。
2.符合《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文件有关规定条件的,享有市政府对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的扶持政策。
3.对各级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涉及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的政策,甲方将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乙方责任:
1.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坚决服从政府调控需要,自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做诚信经营的表率。
2.在粮食市场出现波动时,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自觉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泉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修订)》的规定,执行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完成应急供应任务。遵守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
3.自觉履行质量安全标准,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4.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及时、准确报送销售、库存、价格等信息报表,自觉接受甲方进行的粮食质量、库存数量、统计台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时接受年度核查。
三、乙方遇下列情况,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及电话等变更情况。
2.因经营或出现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
四、乙方出现以下问题,经甲方综合考评,取消乙方“泉州市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称号。
1.乙方未能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3.乙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日期起生效,如果乙方被取消“泉州市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资格,则协议自动终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泉州市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应急保障协议书
甲方:泉州市粮食局
乙方:
根据《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和《泉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修订)》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的积极作用,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确保粮食安全,甲乙双方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乙方作为泉州市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优先享有相关扶持政策。
1.享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文件规定对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措施。
2.符合《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文件有关规定条件的,享有市政府对泉州市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政策。
3.对各级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涉及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的政策,甲方将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乙方责任:
1.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坚决服从政府调控需要,自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做诚信经营的表率。
2.在粮食市场出现波动时,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自觉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既要满足保障部队的需要,又要为稳定市场和民心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泉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修订)》的规定,执行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完成应急供应任务。遵守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
3.自觉履行质量安全标准,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4.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及时、准确报送销售、库存、价格等信息报表,自觉接受甲方进行的粮食质量、库存数量、统计台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时接受年度核查。
三、乙方遇下列情况,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及电话等变更情况。
2.因经营或出现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
四、乙方出现以下问题,经甲方综合考评,取消乙方“泉州市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称号。
1.乙方未能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3.乙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日期起生效,如果乙方被取消“泉州市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资格,则协议自动终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泉州市放心粮油经销店应急保障协议书
甲方:泉州市粮食局
乙方:
根据《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和《泉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修订)》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充分发挥放心粮油经销店积极作用,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确保粮食安全,甲乙双方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乙方作为泉州市放心粮油经销店,优先享有相关扶持政策。
1.享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文件规定对放心粮油经销店的扶持措施。
2.符合《泉州市扶持市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军供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文件有关规定条件的,享有市政府对市级放心粮油经销店的扶持政策。
3.对各级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涉及放心粮油经销店的政策,甲方将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乙方责任:
1.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坚决服从政府调控需要,自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做诚信经营的表率。
2.在粮食市场出现波动时,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自觉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泉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修订)》的规定,执行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完成应急供应任务。遵守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
3.自觉履行质量安全标准,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4.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及时、准确报送销售、库存、价格等信息报表,自觉接受甲方进行的粮食质量、库存数量、统计台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时接受年度核查。
三、乙方遇下列情况,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粮油经销店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及电话等变更情况。
2.因经营或出现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
四、乙方出现以下问题,经甲方综合考评,取消乙方“泉州市放心粮油经销店”称号。
1.乙方未能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3.乙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日期起生效,如果乙方被取消“泉州市放心粮油经销店”资格,则协议自动终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