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民族宗教局 2018-03-23 09:36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研究修订《泉州市市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18323 

    

     

  泉州市市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民族补助资金在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7〕1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改变少数民族落后面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 

  三、补助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益优先、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财政部门职责 

  (一)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 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对市民族宗教局提出的补助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 

  3.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 配合同级民族宗教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五、主管部门职责 

  (一) 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 

  1. 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 

  2.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审批、资金到位使用、项目实施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二)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1.按时申报次年补助资金预算; 

  2.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工作;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报账程序,严格审核有关凭证,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4.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 

  六、资金分配根据各县(市、区)提出的补助资金需求额度,综合考虑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村数、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重点工作等因素。贫困状况主要参考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参考帮扶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工作指标任务。 

  七、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特困群众危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业等; 

  (三)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等培训; 

  (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 

  (五)支持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 

  (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七)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八、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包括: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 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四) 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补助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市、区)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应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局、保证急需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安排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补助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补助理由、自筹资金情况、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完成时间、建成后预期效益(经济和社会)、评估论证意见等。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规定。 

  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15日前,县(市、区)财政、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次年的补助资金需求额度,上报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和民族宗教局根据各县(市、区)提出的补助资金需求以及当年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要求审核并在次年年初下达不低于次年市级预算安排少数民族补助资金预算的70%。县(市、区)财政局应将市级财政的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当地民族工作部门。 

  (三)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资金落实情况应及时报送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四)补助资金结余可转入次年使用。 

  十一、补助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市民族宗教局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二、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项目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和市财政局将在各县(市、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局应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小组成《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2号)的规定,将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对未上报检查情况和未按要求公告公示的地区将不予安排次年补助资金。 

  十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十五、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泉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行〔2016〕7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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