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12-09-08 15:51    阅读人次:1  【字体: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 

  (试行) 

  泉委发〔2012〕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2〕20号)精神,进一步吸引流动人口来泉创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在现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到“十二五”期末,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普惠流动人口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流动人口“市民化、同城化”待遇问题基本解决,流动人口对“第二故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人力资源集聚环境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模式由单一型管理向“服务为先、社会统筹、综合管理”模式转变。 

  二、主要内容      

  (一)《居住证》的作用。《居住证》作为持有人享受居住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办理属于居住地政府有权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的有效凭证,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居住证》的申领。拟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自愿申领。年满16周岁,已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或办理《暂住证》满一年,有稳定住所、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可向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未办理《居住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暂住证》,享受相应待遇。 

  (三)《居住证》的签注。《居住证》实行每年定期检验签注制度,每次签注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市行政辖区通用。《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并签注续期。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期满30日后仍未重新签注的,应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年限按照重新申领之日起计算。居住年限自初领《居住证》之日起,根据签注情况予以累计。 

  (四)享有的政策待遇。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际居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凭证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可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政协委员,符合选举法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选人大代表; 

  2.参加市、县两级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有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3.可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的相关活动,符合条件经民主程序可参与居住地社区管理; 

  4.可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比赛和评优评先活动,并享受相应待遇; 

  5.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并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依政策规定申请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6.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同等政策待遇; 

  7.持证流动人口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收费、管理等方面享有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享有在流入地参加中考中招继续升入高中阶段就学的权利;  

  8.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9.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可按规定参加五险,并享受与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10.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11.持证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儿童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 

  12.可在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3.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14.可以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其产品(技术)可申报新产品、新技术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5.可按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考试)、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16.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17.可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18.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期限、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9.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境商务手续;在泉居住一年以上的非福建省籍人员,可在本市申请赴台湾地区旅游; 

  20.可按规定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具备从业条件的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权利; 

  21.享有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22.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政府规定的,按程序可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并凭证向交通运输集团办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证; 

  23.低收入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按居住地有关规定向民政等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24.居住地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及公共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泉州市居住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居住证制度的试行工作,各地应成立相应机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居住证制度迅速、高效、全面推广实施,抓紧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把试行居住证制度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泉州市居住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做好协调、培训、指导、督促及考核工作。市公安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信息资源,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深入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走访核实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市委农办要配合开展推行居住证制度政策研究。市发改委要将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做好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研究。市财政局要做好推行居住证制度的本级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协调做好员工公寓建设用地立项审批工作。市物价局要协调做好《居住证》办理、换领、补领收费标准的审批工作。市委宣传部要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旅游局、市总工会要各负其责,研究推进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待遇得到落实。 

  (三)切实加强工作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以县级财政保障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受理机构的硬件配置、人员聘用、日常办公经费,组织领导机构办公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居住证》发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予以核拨。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所(站)建设,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资源,齐心协力加快推广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协管队伍要按照1:500以上的比例配齐配强,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突出居住证制度的设计理念、制度亮点和优惠待遇。要加强对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保护流动人口的理念,增强流动人口依法维护权益、主动履行义务的意识。 

  本《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执行期至2014年9月30日。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市直有关单位应在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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