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7〕4号)。
(二)适用范围
转业到福建省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警官及文职干部。(厦门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接收安置条件。)
(三)有关安置地点的接收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④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地在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地在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地在安置,也以可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 、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地在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6、对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其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设区市的市区域内选择安置地点。
7、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者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9、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四)承办机构
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审查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地、市、县(区)安置的转业干部(含驻地市省、中直单位)安置,由所在地组织、人事军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办公地址:福州市华林路80号23号楼
(六)联系电话:87852397
(七)监督电话:87846080
(八)办理时限:按照中央每年的规定要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