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的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本环评内容和结论、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晋环保〔2021〕64号)意见,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迁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晋江市青阳街道兴盛路168号(曾井二排17号),具体工程建设内容、工程总体布置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表作为你单位本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施工期应落实本环评中提出的施工环保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应按国家《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要求制定施工扬尘防范措施;应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应定点堆放,及时清理、妥善处置。
2、项目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任意排放。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依法按相关要求转运及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3、项目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及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
4、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加强职工劳动防护措施并做好生产车间的密闭工作。项目的排气筒应规范设置,外排有机废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必须收集并经高效环保设施处理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 2 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分别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5、项目建设完成后VOCs排放量为0.00055吨/年。
6、项目应采取有效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
7、项目生产及原辅材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靠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项目应根据本环评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我局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四、如今后规划要求该项目搬迁,应服从规划要求,及时迁往适合的功能区内建设经营。
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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