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13-12-10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阅读人次:1  【字体:

泉国土资告字[2013]6号

    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挂牌出让泉州市中心市区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序号

地块编号

地块空间范围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供地条件

出让方式

起始价

竞买保证金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高度

绿地率

1

2013-9号地块

丰泽区北峰片区江滨路东侧、307省道西南侧、潘山东侧

90306.5平方米(约合135.46亩)

商服-批发零售(商场、店面)、住宅-城镇住宅(普通住宅)

商业40年、住宅70年

35%以下

3.5以下

180米以下

25%以上

现状

挂牌

70450万元

21200

万元

    (二)相关要求说明                

    1、出让地块界址、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文件和相关的红线图,以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图。

    2、2013-9号地块挂牌成交后,由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竞得人建设潘山公园、沿江景观公园(潘山段)、一所小学和潘山片区市政支一路,自竞得之日起十五天内双方签定《泉州市北峰组团潘山公园、江滨景观公园(潘山段)委托建设合同》、《泉州市北峰组团潘山片区市政支一路、小学委托建设合同》。

    3、2013-9号地块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要同步进行,否则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5、竞得人违反上述条件的,出让人将按挂牌文件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竞买申请人竞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013-9号地块的竞买申请人须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属于房地产行业中国驰名商标,且注册资本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报名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报名期间,如果只有一个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即不设保留价,如果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竞买申请人报名的,即设有保留价。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挂牌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13日(工作日)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八楼812室(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索取。

    (二)2013-9号地块的竞买申请人须在2013年9月13日18时前(工作日)携带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个人报名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等,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八楼810室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18时前(以我局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挂牌地块踏勘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8月30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2769916。

    五、挂牌时间与地点

    1、挂牌时间为2013年9月4日8时起至2013年9月17日15时30分止(工作日)。摘牌时间:2013年9月17日15时30分。

    2、挂牌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泉州市地产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摘牌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一会议室。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2013-9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宗地成交价总额60%的地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逐月交纳月均之款项,并不迟于一年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七、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或以已成立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新成立的公司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2013-9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9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挂牌文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595-22769916,联系人:林先生,传真:0595-22769915,网址:http://www.qzgtj.gov.cn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