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12-08-29  来源: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阅读人次:1  【字体:

泉国土资告字[2012]4号

    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拍卖、挂牌出让泉州市中心市区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序号

地块编号

地块空间范围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供地条件

出让方式

起始价

竞买

保证金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高度

绿地率

1

2012-6号地块

东海组团蟳埔商务中心区,毗邻东海组团会展中心及配套酒店用地

11990.1平方米(约合17.99亩)

商服—商务金融(办公)

商服40年

40%以下

7.2以下

120米以下

25%以上

现状

挂牌

10430万元

3200万元

2

2012-15号地块

鲤城区浮桥街道延陵社区

56407平方米(约合84.61亩)

商服-批发零售(商场)、商服-住宿餐饮(酒店)、住宅-城镇住宅(普通住宅)

商服40年、住宅70年

35%以下

3.5以下

120米以下

30%以上

现状

拍卖

21210万元

6400万元

3

2012-16号地块一期用地

城东组团华大片区,东至铁路,西至324国道,南邻通源街,北至城东街

108626平方米(约合162.94亩)

商服-批发零售(商场)、商服-商务金融(办公)、住宅-城镇住宅(普通住宅)

商服40年、办公50年、住宅70年

55%以下

4.5以下

140米以下

20%以上

现状

拍卖

66600万元

20000万元

4

2012-17号地块

泉州市东海组团,经十二路以东,东海大街以南,东海滨城二期2号地块以北,东海滨城马可波罗花园以南

4629.6平方米(约合6.94亩)

住宅-城镇住宅(普通住宅)

住宅70年

30%以下

1.0以上,1.1以下

15米以下

35%以上

现状

挂牌

3160万元

1000万元

    (二)相关要求说明                                              

    1、出让地块界址、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文件和相关的红线图,以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图。

    2、2012-6号地块应作为石化企业总部办公建设用地。

    3、2012-15号地块的竞得人必须在鲤城区注册投资公司,该用地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在鲤城区缴纳。同时,竞得人应按国际五星级酒店标准及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以达到五星级酒店的功能配置标准(其中需配备1000人以上的大型宴会厅),并引进《Hotels》杂志2011年公布的2010年度全球酒店排名前10名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另外,竞得人必须在竞得之日起30天内与鲤城区政府签订项目建设履约协议。

    4、2012-16号地块的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要求地块内建设规模不小于4万平方米的五星级酒店和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且不可分割销售的集中商业综合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下。竞买申请人应承诺在地块范围内投资建设“现代化多厅影院”(含巨幕厅IMAX或STARIUM、4D影厅)多厅影院,并缴纳1000万元的建设履约保证金。

    5、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6、竞得人违反上述条件的,出让人将按拍卖、挂牌文件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并设有保留价。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挂牌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29日(工作日)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泉州市地产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索取。

    (二)2012-15号、2012-16号地块的竞买申请人须在2012年9月14日18时前(工作日)携带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个人报名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等,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泉州市地产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18时前(以我局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2012-6号、2012-17号地块的竞买申请人须在2012年9月29日18时前(工作日)携带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个人报名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等,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泉州市地产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29日18时前(以我局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挂牌地块踏勘时间为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9月14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2766803、22158701。

    五、拍卖、挂牌时间与地点

    (一)拍卖时间、地点

    1、拍卖时间:2012年9月18日15时30分。如果竞买人不足3人的,直接转为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起始价为该宗地的拍卖起始价,挂牌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8时起至2012年10月9日15时止(工作日),挂牌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泉州市地产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摘牌时间为2012年10月9日15时、摘牌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一会议室。

    2、拍卖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一会议室。

    (二)挂牌时间与地点

    1、挂牌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8时起至2012年10月9日15时止(工作日)。摘牌时间:2012年10月9日15时。

    2、挂牌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泉州市地产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摘牌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一会议室。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2012-6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宗地成交价总额50%的地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

    2012-15号、2012-16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宗地成交价总额50%的地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逐月交纳月均之款项并至迟不迟于第6个月内交清。

    2012-17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宗地成交价总额50%的地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60日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七、竞得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2012-6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9个月内开工,2年内竣工。

    2012-15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9个月内开工,3年内竣工。

    2012-16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开工, A1、A4、B地块的商业部分应在18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其余部分应在3年内竣工。

    2012-17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9个月内开工,2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挂牌文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挂牌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595-22769916、22769392,联系人:林先生、黄先生,传真:0595-22769920,网址:http://www.qzgtj.gov.cn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