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2号)》精神,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现将《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版权局 泉州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版权局
泉州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版权局 泉州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泉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2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工作方案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涉嫌违法行为案件。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流、线索通报、案件协商和移送、涉案物品处置、专业支撑、业务研讨、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协同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公安机关在查办涉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等认定问题,可以商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中,提请公安部门在案件侦查、个人信息等方面协助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案件的移送包括线索移送、调查中移送和处罚后移送等模式。
线索移送指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案件举报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时,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调查中移送指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中,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处罚后移送指有新的证据证明,对已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五、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同级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其中,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执法四大队分别直接与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对接移送。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存在争议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协商。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提出意见。
七、需要联合办案的,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依法确定办案主体,做好案件查处和协助配合,联合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发挥在刑事侦查技术手段方面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手段方面的作用,提高案件查办效率。
八、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后,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依法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初步调查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移交的上述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在职权范围内及时提供。
九、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对未移送、侦办不及时的涉嫌犯罪案件,请求上级部门派员联合侦办。
十、本工作方案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版权局、泉州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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