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泉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19 19:18 阅读人数:1

泉市监〔2021〕64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闽司〔2019〕18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设立泉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名称

泉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二、组成人员

调委会依托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日常运行和具体工作,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业务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调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名,调解员由调委会委员担任或向社会公开选聘

三、办公场所

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科技路1号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办公楼一、二层。

四、工作目标

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快速调解工作,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形成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便捷的维权渠道和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积极化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五、受理范围

调委会受理的纠纷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均可作为受理依据。下列情形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二)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

(三)当事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起处理请求或投诉的,但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四)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五)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对该纠纷做出裁判的;

(六)依法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七)其他不宜由调委会调解的。

六、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

(二)负责受理法院委派、委托行政部门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

(三)负责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咨询、宣传与培训;

(四)负责研究总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调解经验,形成并宣传典型案例;

(五)其他与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委会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同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版权局、司法局、泉州仲裁委员会等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结合调委会实际运行情况,及时通报交流、提出建议、密切协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附件:泉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


附件

 

泉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

 

 任:邱江鸿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

副主任:庄瑛琦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

林铭沥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

 员:苏瀚华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副科长

李思莹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李雅婷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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