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机关政风建设,促进廉洁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协调科开展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管委会机关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领导信息以及工作职能;
2.政务工作中所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依据、原则,即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规章、制度;
3.重大决策、相关政策的制定、解读、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民生信息;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预决算、重点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等信息;
5.规范管理公开,包括公共服务事项、责任、权力清单、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6.各类工作动态信息,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7.干部任用、人事安排、人员招录等人事信息,大宗商品采购以及实施奖惩、干部培训情况;
8.政务信息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3-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网上公开为主、公开栏为辅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由各科室(服务中心)报相关领导批准后送综合协调科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政务公开信息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各科室(服务中心)对于涉及本单位的不当信息、不完整信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对于涉及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控制事态发展。
第九条 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各科室(服务中心)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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