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15-00117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5〕9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0-13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
    时间:2015-11-08 21:0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54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6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促进我市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领域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场所,承担着为各级党委、政府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保驾护航和服务社会民生的职责。《办法》是继《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之后的我省第二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政府规章,覆盖面广,内容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是各级各有关单位和各国家档案馆依法开展档案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加强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信息共享及研究开发工作,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科学决策、工作查考、文化传承、历史研究和服务民生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单位领导、档案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办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国家档案馆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支持配合档案部门,切实将《办法》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良好格局 

      国家档案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保障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国家档案馆。要将国家档案馆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落实相关配套设施,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建设国家档案馆。要根据有关规定配足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馆工作经费,健全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投入机制。要在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可公开信息提供便利。要将档案部门纳入当地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电子政务、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支持和推动各级综合档案馆加强档案保管与利用、爱国主义教育、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电子文件备份等功能建设,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把档案馆建设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知识和开展文化活动的场所。要将国家档案馆列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确保档案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二)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国家档案馆库建设、人员、经费、信息化建设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做好档案馆机构编制的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予以支持;财政部门应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及档案设施设备、档案抢救与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陈列与展览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档案保护经费按馆藏档案数量单列核拨;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库建设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档案部门积极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侵占、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库和设施设备等损害档案馆安全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档案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其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同时也是档案的,应当在规范整理的基础上,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电子目录信息,并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 

      (三)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工作。要加强对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和监督指导,建立全市国家档案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积极推进档案资源数字化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在支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发挥服务功能的同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的监管力度。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占或者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库、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办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四)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的范围和种类按照国家档案局9号令执行,移交进馆的档案材料应当确保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并同步移交档案电子目录信息及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同时督促和指导其下属单位做好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等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拟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进行密级变更、解密的审核后方可移交进馆,对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对外活动中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公务礼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保存。 

      三、强化职能,提升国家档案馆功能作用 

      国家档案馆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石。市县两级国家档案馆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收集本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依法全面多渠道接收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并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要加强鉴定整理、研究开发工作,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提供主动、公开、免费、周到的档案利用服务,方便社会利用;应与当地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及其他机构之间建立互联互通、面向公众的档案信息查询系统与网络利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推进档案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成数字档案馆,在此基础上开展馆际间异地查询和跨馆服务,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利用服务;要根据社会需求,加强对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侨台的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挖掘、研究和开发,编辑出版档案文化产品,开展海峡两岸档案文化交流与合作;要重视档案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与处置方案,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健全制度,落实十防措施,严格执行档案健全保密管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市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提出的五位一体功能(即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要求,进一步提升档案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平台,开展电子档案备份工作;要整合社会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档案信息的共建共享。各专业档案馆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管理某一领域或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县(市、区)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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