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14-00014
    • 备注/文号:泉政〔201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1-2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2-08 10:41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13 年12 月17 日市政府第37 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二、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市级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市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三、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县级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的城市包括: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

    (五)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四、市、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在“1030138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核算,支出在“2136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科目核算。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一般预算调出资金处理,同时作为基金预算的调入资金。

    五、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市、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江河治理;病险水库(水闸、海堤)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六、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执行至2018 年12 月31 日。

    十一、《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泉州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告》(泉政〔1998〕文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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