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12-00194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2〕27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11-16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和省部级及以上表彰评选推荐和市级奖励记功审核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表彰奖励管理
根据中央、省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市级机关“三定”方案,市公务员局承担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包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规定,负责全省系统和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人员和集体的审核推荐,组织、指导和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记功工作。
市直机关(含参公单位)开展记三等功的奖励,具体执行闽委组通〔2008〕12号、泉人核〔2011〕34号文件规定。对于报请市政府奖励记二等功及以上的奖励,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评选推荐工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为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按时开展,市主办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表彰文件的一周内与市公务员局商定评选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评选表彰的名称和理由;参评范围的对象基数;拟评选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数量;评选范围对象条件;以及评选机构人员组成等。
(二)下发通知。市主办部门根据商定的方案草拟文稿,送市公务员局会签,并印制文件、盖章后,市公务员局将文件寄发各县(市、区)公务员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台商投资区公务员局,再由各县(市、区)公务员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台商投资区公务员局将文件转送主办部门对应的县级部门。
(三)组织推荐。各相关工作部门根据评选通知要求共同做好推荐审核工作。评选推荐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与审核上报。对推荐产生的对象,须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属于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还应征求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和安全监管部门意见。(2)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其中拟推荐对象为处级单位或处级干部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市委组织部及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并按相关要求报请市委同意方可上报推荐。
(四)考核会审。市主办部门收集、汇总推荐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与市公务员局会审,并根据会审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参与全国评选表彰的推荐对象,由市主办部门会同市公务员局开展实地考核。在此基础上,由市主办部门提供公示证明。在整个评选推荐工作程序齐全后,将推荐对象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五)表彰奖励。表彰决定颁发后,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并落实相关待遇。
三、相关要求
(一)每项表彰工作都必须有市主办部门,市主办部门是指表彰奖励项目对应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除市委、市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外,一般由市公务员局和市主办部门联合组成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了各类表彰规定的条件之外,表彰周期内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推荐对象。推荐系统表彰的个人,周期内必须在本系统工作,且年度考核获得过二次以上(含二次)优秀或相当等次。
(三)对在处理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以该项工作评选要求为主。
(四)拟表彰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图附后),认真组织,强化监管,规范开展表彰推荐和奖励记功工作。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有关事实、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形评选出的表彰对象,经查实后,及时撤销奖励,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单位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六)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本意见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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