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800-2015-00086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5〕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7-0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07-16 16:2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工作方向,充分认识“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近期,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照),即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提出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简化审批程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登记体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领会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的精神实质,把此项工作提升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层面上来认识,凝心聚力,协同配合,迅速行动,确保我市“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厘清工作思路,进一步落实“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举措

    (一)分类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自2015年6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6月1日前已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待上级统筹安排后实行。

    (二)简化审批程序。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一窗受理,颁发仅加载一个独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一表”按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及省地税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启用企业“一照一码”设立登记申请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5〕115号)要求执行,“一照一码”登记申请材料除“一表”外,其他材料均以工商部门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为准。

    (三)实行一照通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及开户许可等其他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及我市先行开展“一照三号”改革地区(包括石狮、晋江、南安等)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即“一照三号”)的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推动信息共享。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省、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加强网络信息对接,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全面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充分的技术保障。

    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对改革所需的人员、场所、经费予以充分保障,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二)明确部门职责。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任务和时限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一照一码”登记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各部门要加强对上协调沟通,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三)完善技术支撑。市经信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省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与市、县(市、区)平台的对接以及“一照一码”登记改革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市发改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子政务网络的接入工作。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负责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上级部门对内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做好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

    (四)加强基础保障。市、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窗口服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及具体登记审批事权由各委派单位负责明确并报送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可创造条件安排刻印单位进驻,方便企业一次办结。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在全市范围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同时,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窗口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新业务的水平,适应“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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