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200-2024-00072
    • 备注/文号:泉政规〔20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3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1-03 11: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24修订)》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41230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为更加科学有效实施晋江、洛阳江(简称“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成果,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16号)等要求,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闽政〔2017〕30号),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两江上游”是指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两江上游流域内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6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所称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是指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两江下游受益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共同分担,专门用于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筹集

    (一)专项资金由两江下游受益县(市、区)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泉州市晋江下游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0〕153号)确定的用水量比例分担,每年筹集3亿元,其中,湄洲湾南岸远期供水部分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每年具体分担额是:市本级1392万元、鲤城区2037万元、丰泽区2037万元、洛江区453万元、泉港区1770万元、石狮市3240万元、晋江市11667万元、南安市2409万元、惠安县2499万元、泉州台商投资区2496万元。

    (二)两江下游受益县(市、区)所分担资金每年分两期(每期为全年分担额的50%)于4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专户;市本级分担额纳入市生态环境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专款专用”的原则,落实“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专项资金的列支方向和管理主体

    年度专项资金中的2亿元用于支持两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保护补偿工作,简称“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0.8亿元用于支持两江上游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0.15亿元用于支持两江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0.05亿元用于支持省属国有林场经营运转,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资金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和协助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归集,审核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拨(下达)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组织开展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支出活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流域水质监测考核,核定流域水质和县(市、区)交界断面水质的考核指标,负责牵头建立两江上游流域生态环境项目库,提出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拨(下达)流域保护补偿资金;负责加强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制订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督促指导项目县(市、区)、单位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水利局负责核定两江上游县(市、区)上一年度水资源量、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生态保护因子,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五)两江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提出并落实辖区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方案;以解决辖区水生态环境质量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年度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建立流域生态环境项目库;加强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台账。

    (六)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各级河(湖)长要靠前指导流域保护补偿资金项目的策划生成、落地实施,督促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切实用于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六、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安排方式

    (一)按因素切块分配

    1.切块分配控制数的设定及计算。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中的1亿元按流域水量水质、用水总量控制以及生态保护因子三因素占比计算上游县(市、区)(不含惠安县)切块分配控制数,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式中:Pi为i县(市、区)本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资金额;P为本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资金总额;Ei为i县(市、区)上年度流域水量;Ri为i县(市、区)上年度水质考核得分;Mi为i县(市、区)上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mi为i县(市、区)上年度实际用水总量;Fi为i县(市、区)的生态保护因子,即i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n为上游县(市、区)的个数。

    2.项目库的建立及资金安排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确认当年度上游县(市、区)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上游县(市、区)应及时从流域生态环境项目库中筛选拟补助的流域生态环境项目清单,并按水资源保护工作重点和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报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备案后安排资金。原则上,未入库的项目不安排资金;已立项的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已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

    3.切块分配控制数的调剂。上游县(市、区)拟支持项目按当年度切块分配资金、上年度结余分配资金的顺序予以安排补助资金。当年度切块分配资金有剩余的,可调剂一次到下一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仍有剩余的,收归市级统筹使用。

    4.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一是实行绩效工作考核奖惩。对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的上游县(市、区),视情调增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5~10%;对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成效不明显、资金管理不规范的,视情调减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5~10%。二是实行流域水质考核奖惩。每个考核断面按河流(段)长度(L)分为:L≤10公里、10公里<L≤30公里、30公里<L≤50公里、50公里<L≤100公里、L>100公里五个档次,优于Ⅲ类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调增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劣于Ⅲ类的,按相应档次调减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控制数。

    (二)支持重点项目

    1.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实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整改以及跨区域重点水环境治理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补助方案。

    2.洛江上游黄塘溪流域内的惠安县紫山镇、黄塘镇不参与按因素切块分配,但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治理项目可申请纳入市级项目库,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单列给予补助。

    3.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资金筹措情况,可安排部分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予以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以竞争性评审方式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按重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不占用切块分配控制数。

    (三)鼓励支持多元化生态补偿

    鼓励上下游县(市、区)之间采取资金帮扶、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种形式,创新、实施多元化生态补偿,对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生态环境效益等情况,给予项目投资、实施主体方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加强项目谋划

    (一)积极策划项目。上游县(市、区)应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紧密结合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美丽泉州行动方案等具体要求,突出解决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策划生成项目,实施清单化管理。

    (二)项目谋划重点。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流域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及短板,重点谋划实施对水质改善、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提升等有直接贡献的项目。

    (三)坚持“扶大扶优”。支持整合以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鼓励统一立项、申报和实施,发挥项目合力,避免项目“小、散、杂”。原则上,工程类项目单个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0%;非工程类项目单个总投资不低于50万元,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八、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扶持的项目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

    (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购置)、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及运营维护、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流域周边村庄生活垃圾常态化治理等。

    (三)点源污染治理项目。包括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治理等。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等。

    (五)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包括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造林防护、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运维、流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维等。

    (六)县域(际)生态补偿项目。

    (七)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实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整改及跨区域的水环境治理项目。

    (八)美丽河湖及缓冲带建设、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及成效评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项目。

    (九)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流域治理和保护方案编制及成效评估、流域治理和保护项目策划及监督和绩效评估、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文明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示范点建设,绿盈乡村、美丽乡村创建,人居环境治理,乡村生态振兴等。

    (十)两江上游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维项目。由市河长办商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从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期限为2024年2027年。

    (十一)其他涉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九、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下拨(下达)

    (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库储备、年度流域水环境指标考核和专项资金筹集到位情况,提出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安排方案。

    (二)市财政局审核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将资金下拨(下达)给项目县(市、区)、单位。

    (三)县(市、区)收到资金后,应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给具体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文件应抄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十、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将资金用于工资福利、日常工作经费等各种与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当年度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有结余的,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处理滚动用于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三)上游县(市、区)应建立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专门台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等内业资料,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一、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

    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参照市财政局明确的年度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年初科学制订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以流域水质和资金使用管理为重点,并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指导项目县(市、区)、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汇总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和自评材料;当项目实施效果偏离绩效目标时应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二)项目县(市、区)、单位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首要责任,应加强绩效管理,严格落实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行为;当项目实施效果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时,应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予以整改;每年年底前将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自评情况(包括自评报告、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上游县(市、区)下一年度切块分配控制数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二、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使用等具体情况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项目县(市、区)、单位的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台账要随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三)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视情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等方式,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成效进行核查。

    十三、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用途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责令改正,限期追回违规使用资金。

    (二)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或无故拖延资金拨付时间的,由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按违规使用金额的两倍调减切块分配控制数。

    (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如期实施且情况严重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回相关项目资金。

    (四)下游县(市、区)未及时、足额汇缴所分担资金的,在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并在年终或下一年初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扣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在参与流域保护补偿资金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中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除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3年内禁止参与相关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在资金管理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四、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泉政文〔2019〕51号中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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